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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生银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12-2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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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3
附表一..........................................................................................................................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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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                    指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上市公司、公司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签
协议                        指
                                      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本报告书                    指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5号第五广场B座14层1401-02单元
    3、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4、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41964840
    6、营业期限:2003年8月26日至2033年8月25日
    7、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珠宝首饰、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建筑材料、装
饰材料、五金交电、食用农产品、橡胶制品、矿产品、金属矿石、金属材料;物
业管理;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交流;信息咨询(不含中
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销售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
售化工产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实际控制人:张宏伟
    9、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3号五矿广场B座16层(邮政编码:
100010)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长期居住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地       或地区的居留权
张宏伟      男      董事局主席           中国     北京             否
                  董事局执行主席、
张显峰      男                           中国     北京            否
                          总裁
陈 刚       男    董事、常务副总裁       中国     北京            否
高广彬      男          副总裁           中国     北京            否

                                     5
熊万龙     男          副总裁            中国   北京          否

胡曾铮     女         副总裁             中国   北京          否
刘 怡      女     副总裁、财务总监       中国   北京          否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姓名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张宏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
                誉董事长、董事,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陈 刚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胡曾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和通过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东
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11.SH)29.66%股份;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190.SH)15.39%股份;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持有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467.HK)40.53%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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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股份以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目的是加强在民
生银行的影响力,目前无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民生银行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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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
     2018年12月27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华夏人寿持有的民生
银行35,000,000股A股普通股。前述交易完成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民
生银行A股普通股35,000,000股,通过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
有民生银行A股普通股1,280,117,123股,合计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3.00%。
     2018年12月27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
双方在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截止协议签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A股普通股35,000,000股,
通过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民生银行A股普通股1,280,117,123股,合计
拥 有 权 益 占 民 生 银 行 总 股 本 的 3.00% ; 华 夏 人 寿 持 有 民 生 银 行 A 股 普 通 股
1,733,604,836股,H股415,188,600股,合计拥有权益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4.91%。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合计拥有权益占民生银行权益占民生银行总股本
的7.91%。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的目的
     1.1 在处理有关民生银行经营发展、且需要经民生银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事项时,甲(甲方,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下同)、乙(乙方,指华夏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双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以加强甲、乙双方在民生银行的影
响力。
     (二)一致行动的原则
     2.1甲、乙双方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民生银行《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不得损害甲乙双方、民生银行、民生
银行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2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持股变动管理规
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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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致行动内容
    3.1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就民生银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民生银行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甲方(含甲方绝对控股子公司)与乙方在向股东大会行
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2 如一方拟就民生银行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
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3.3 在民生银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
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
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3.4在遵守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
内依法增持或减持所持民生银行股票,乙方应在增持或减持前五个交易日书面通
知甲方。如任何一方增持,增持后甲乙双方仍应就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遵守本协
议的约定;如任何一方减持,减持后甲乙双方仍应就其所持的剩余股份遵守本协
议的约定。
    3.5在遵守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
内依法将所持民生银行股份设立质押权。
    (四)甲、乙双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4.1 甲、乙双方均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对双
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4.2甲、乙双方对因采取一致性行动而涉及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
得知的协议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
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4.3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其承担
的其他合同义务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五)一致行动的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民生银行 1,280,117,123 股,其中质押股份数量 1,279,999,488 股。


                                     9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或协议方式买卖民生银行股票。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

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民生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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