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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生银行:股东权益变动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公告2018-12-28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2018-07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和华夏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的通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华夏人寿持有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5,000,000 股,并与华夏人寿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本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

宜进行了约定;同日,本公司收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股份”)和华夏

人寿的通知,东方股份与华夏人寿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本公司股份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受让华夏人

寿持有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5,000,000 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

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5,0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8%;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控

股子公司东方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1,280,117,12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92%。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方股份合计持有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1,315,117,123 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 3.00%。本次大宗交易前,华夏人寿持有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1,768,604,836 股,H 股

415,188,600 股,合计持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99%;本次大宗交易完成后,华夏人寿持有

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1,733,604,836 股,H 股 415,188,600 股,合计持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91%。

    二、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本

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一)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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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致行动的目的

    在处理有关民生银行经营发展、且需要经民生银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甲(甲

方,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下同)、乙(乙方,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双方

应采取一致行动,以加强甲、乙双方在民生银行的影响力。

    2、一致行动的原则

       2.1 甲、乙双方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民生银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履行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不得损害甲乙双方、民生银行、民生银行其他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2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等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3、一致行动的内容

    3.1 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就民生银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民生银行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事项,甲方(含甲方绝对控股子公司)与乙方在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

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2 如一方拟就民生银行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

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3.3 在民生银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

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

权。

    3.4 在遵守协议第 2.2 条约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依法增持或

减持所持民生银行股票,乙方应在增持或减持前五个交易日书面通知甲方。如任何一方增持,

增持后甲乙双方仍应就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遵守协议的约定;如任何一方减持,减持后甲乙

双方仍应就其所持的剩余股份遵守协议的约定。

    3.5 在遵守协议第 2.2 条约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依法将所持

民生银行股份设立质押权。

    4、一致行动的期限

    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实际控制人张宏伟。经营范围包括
                                         2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珠宝首饰、煤炭(不在北京地

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食用农产品、橡胶制

品、矿产品、金属矿石、金属材料;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

术交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

市场调查;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三、东方股份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6 年 6 月 29 日,东方股份与华夏人寿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参见本公司 2016-034 号公告)。原协议主要约定了在处理有关本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

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东方股份与华夏人寿应采取一致行动,并对一致行动的

原则、内容、期限等作出了具体的约定。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东方股份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

将原协议的有效期从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延长至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并

修改相关条款,其他内容不变。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5,000,000 股,通过控

股子公司东方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1,280,117,123 股,合计持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的 3.00%;华夏人寿持有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1,733,604,836 股,H 股 415,188,600 股,合计拥

有权益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91%。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合计持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7.91%。

    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前后,未导致本公司第一大

股东发生变化,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集团

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将于上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披露。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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