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关于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独立董事意见2018-12-2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
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项
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上限为人民币 30 亿元,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累计本笔业务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本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批额为人民币 66.75 亿元,占本公司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 1.27%,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权益的 1.81%。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该笔业务由董事会审核批准。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以上关联事项后认为:
以上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条款,以及监管部门相关法规的
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
法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
彭雪峰、刘宁宇、田溯宁
2018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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