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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关联交易公告(华夏保险)2020-12-22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 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 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0-09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保险”)签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为华夏保险提供金
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关销售服务费用。《框
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拟定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4.6 亿元。
    ●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回避表决。
    ● 关联交易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 关联交易的理由:
    为了积极适应零售市场变化,拓宽个人客户产品供应范围,同时与华夏保险实现资源共
享、优势互补,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公司零售业务中间业务收入规模。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审议程序
    本公司关联交易遵守《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为华夏保险提供金融产品
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关销售服务费用。《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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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拟定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额上限
为人民币 4.6 亿元。累计计算华夏保险及其一致行动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获批关联交易金额
后,合计关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权益的 3.10%,占本公司
上季度末未经审计资本净额的 2.03%。本笔业务须由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2020 年 12 月 14 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20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0 年 12 月 21 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关于本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的议案》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张宏伟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本公司副董事长张宏伟先生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截至 2019 年末,东方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3.00%。东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和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与华夏保险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本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

约定,华夏保险为本公司关联方。

    华夏保险:成立日期为 2006 年 12 月 30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153 亿元;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20118791698440W;法定代表人为李飞;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无最终受

益人;一致行动人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人寿

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

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020 年 7 月 17 日,中国

银保监会官网刊登《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

的公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由中国银保监会接管,接管期限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可依法适当延长。

    经合理查询公开信息,被中国银保监会接管前,华夏保险由北京千禧世豪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持股 20%,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崔万昌;由北京世纪力宏计算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20%,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魏凯;由山东零度聚阵商贸有限公司持股 14.88%,其最终实益拥

有人为郝改珍;由北京百利博文技术有限公司持股 12.97%,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杨科;由

北京中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1.80%,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林丽娟;由天津华宇天地商

贸有限公司持股 11.54%,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周红霞;由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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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内蒙古金平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持股 1.14%,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田鑫;由北京龙达鑫锐科贸有限公司持股 0.43%,其

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王欲庆;由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股 0.38%,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

国务院;由礼泉县袁家投资公司持股 0.16%;由北京国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持股 0.11%,其

最终实益拥有人为陈月娣;由浙江华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持股 0.08%。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华夏保险经审计财务报表,资产为 5,863.45 亿元,负债为

5,852.04 亿元,2019 年实现营业收入 1,963.7 亿元,净利润 6.25 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预计签署日期: 本公司将适时与华夏保险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1 日

    订约方:     本公司及华夏保险

    期限:
    《框架协议》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追溯至 2021 年 1 月 1 日,
有效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若双方同意并得到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同意及\
或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视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定),《框架协
议》之有效期可以延长。
    服务范围: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公司为华夏保险提供金融
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关销售服务费用。
    定价原则:
    按公平基准磋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计算,并按以下原则厘定:(1)依照中国政府的指定
价;或(2)倘并无中国政府指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依照政府指导价;或(3)倘并无中国
政府指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依照各方按公平磋商基准议定的市场价。服务费率将不逊于日
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向独立第三方提供者。《框架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将按非独家基准进
行。支付条款基本按照上述定价原则进行,尽管如此,本公司将向其他同类型产品提供商寻
求报价,或参考与独立第三方就同类型的产品及服务进行的若干其他同期交易条款,以确定
华夏保险提供的价格及条款是否属公平合理及与该等由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相近。
    费用支付:
    服务费用将以现金转账方式于期末支付,或由双方议定的其他方式及按照本公司与华夏
保险不时订立的实施协议所订明的协定时间及方式支付。
    《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一律依法订立实施协议,规范运作,并使其符合本公司上市地
的有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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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
    交易总额:
    根据前述定价原则,《框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拟定年度上限
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一年服务费用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4.6 亿元。
    另外,本公司接受华夏保险提供的保险产品需由本公司个人金融部财富产品中心向个人
金融部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提起产品准入申请,由本公司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审查并由有权
审批人审批通过后,签署产品代销协议。



           以往交易金额及    2019 年 1 月 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预计的交易限      至 2019 年 12 月        至 2020 年 12 月    至 2021 年 12 月
           额: (人民币百   31 日                   31 日               31 日(预计)
           万元)
           服务费用          32                      33                  460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华夏保险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
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本公司上市地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审批程序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
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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