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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关联交易公告(新希望)2022-01-28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 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 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2-00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统一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新希望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 103 亿元,支用限额人民币

100.50 亿元,额度有效期 2 年。业务品种包括:1.公司授信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

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保函、贷款

承诺等表内外业务品种;2.金融市场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债券投资等金融市场

业务品种;3.低风险业务品种;4.新希望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本行附属机构开展的各项授信类

业务。上述 1-4 项业务品种的使用,除同业拆借外均不得为信用方式;各项产品利费率不低

于同期同业平均定价标准,且须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定

价原则和具体定价要求。

    ●   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永好先生回避表决。

    ●   关联交易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银行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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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审议程序

    本行关联交易遵守《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

司集团统一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新希望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 103 亿元,支用限额人

民币 100.50 亿元,额度有效期 2 年。除同业拆借外,其他业务品种均不得为信用方式;各

项产品利费率不低于同期同业平均定价标准,且须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的定价原则和具体定价要求。该笔集团最高授信额度占本行 2020 年末经审计

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2.24%,占本行 2021 年第三季度末未经审计资本净额的

1.45%。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笔授信由本行董事会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业务品种如达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要求的披露标准,本行将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

    2022 年 1 月 18 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2 年 1 月 27 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关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统一授信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6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回避 1 票,关联董事刘永好先生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新希望实际控制的新希望六和投资有限公司和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行股

份占比 4.96%,本行副董事长刘永好先生为新希望实际控制人,新希望为本行关联法人。

    新希望成立于 1997 年,目前注册资本 32 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本行副董事长刘永好先生。

新希望并表范围内的主营业务包括农牧业和投资。截至 2020 年末,新希望经审计合并报表

的资产总额为 1,758.22 亿元,负债总额为 1,026.09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58.36%;2020 年实

现营业收入 1,144.04 亿元,净利润 81.82 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给予新希望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 103 亿元,支

用限额人民币 100.50 亿元,额度有效期 2 年。业务品种包括:1.公司授信业务项下包括但不

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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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函、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品种;2.金融市场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债券投资

等金融市场业务品种;3.低风险业务品种;4.新希望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本行附属机构开展的

各项授信类业务。上述 1-4 项业务品种的使用,除同业拆借外均不得为信用方式;各项产品

利费率不低于同期同业平均定价标准,且须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的定价原则和具体定价要求。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新希望的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银行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

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行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曲新久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

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以及本行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

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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