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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2022-01-2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2022年1月27日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东股权质押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有效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

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

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指本行股东作为出质人,以本行

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股权质押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的要求,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第三条 股权质押应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拥有本行董、监事席

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的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 应按本办法规定向

本行董事会履行事前备案、董事会审议(如需)程序。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股权质押管理体系,规范股权质

押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完善备案要素、风险评估和后续跟踪等管理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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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权质押管理

    第五条 本行股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质押:

    (一)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向本行质押的;

    (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

值的;

    (三)本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在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股份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股权处分权利的;

    (五)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六)涉及重复质押的;

    (七)按照监管要求出质前应向本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

未通过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质押的情形。

    第六条 股东办理本行股权质押后,其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

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第七条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

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办理质押时间、质押股权数、质押期限、质权人、被质押股

权涉诉、冻结、抵债、拍卖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股东股权质

押期间应每年向本行报送主要财务数据。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解除后,应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涉及

质押股权解除的相关信息,包括办理解除质押时间、解除质押股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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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比例等。

    第八条 股份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依照质押合同的约定,由质

权人或出质人享有。质押合同约定不明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补

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本行应在知悉情况后10日内将相关信息

报告监管部门,并通过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

    (一)本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

    (三)本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

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对监管部门采取的相应监管措施,本行股东应积极配合落实。

    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

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行通过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在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主要股东出质本行股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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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权质押备案流程及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出质股东向本行申请办理股权质押备案时,需填写《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备案表》(附件),并向本行提供

股权质押备案申请。说明出质的原因、拟质押股权数额、拟质押期限、

质押权人、质押资金用途、平(补)仓线、质押率、拟办理质押日期

等基本情况。

    出质股东提供的资料,属于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

的,应加盖法人公章。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股权质押备案申请,对股

权质押备案的资料完整性、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并

对股权质押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后,报董事会履行备案程序。

    股权质押行为风险评估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单一股东质押本行股

份占本行总股本的比率、质押平(补)仓线、质押率等影响本行股权

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受理股东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由董事长

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一名董事 (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以外的董

事)签批。

    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

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的股权质押,本行不予备案,且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权质押备案意见,及

时通知股东是否予以备案。若不予备案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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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解释不同意办理的原因。

    第十五条 根据监管规定需报董事会审议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或

对于不予备案的股权质押申请,质押股东仍要求备案的,报董事会审

议,在董事会审议股权质押备案时,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

    第十六条 出质股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

效性、出质股权权益的完整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股权出质变更的,按照股权质押设立流程办理。股权

质押注销、撤销、解押的,股东应当及时告知本行。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按监管要求负责相关股权质押管理

工作,并关注被质押股权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补仓线、质

押率等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本行董事会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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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备案表


*[董事长名称] / [指定董事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敬启者

要求获准进行民生银行股权质押



本通知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的

规定而作出。现通知阁下, *[本人] / [或本公司)],拟进行下述的民生银行股权质押:



 证劵种类 (A 股或 H 股或其它种类)

         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质押数量

    完成本次质押后总质押比率

              质权人

         质押融资资金用途

           平(补)仓线

              质押率


          拟办理质押日期


             质押期限



法人公章(自然人签字):

日期:

本申请表适用于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
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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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及批准进行民生银行股权质押



根据《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规定,民生银行谨此确认收到日期为*[通知书日期]的通知书,并批
准 *[法人名称] / [自然人姓名] 进行上款所述的民生银行股权质押。




承民生银行董事会命




姓名:   *[董事长名称] / [指定董事名称]

职衔:   *[董事长 / 指定董事]

日期:   *[确认日期]

* 请填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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