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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照港: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8-11-27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О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600017)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目       录
股东大会须知 .......................................... 3

现场会议议程 .......................................... 5

会议议案:

一、关于公司所属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

通知》相关条件的议案........................................ 6

二、关于公司及所属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 10

三、关于公司所属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在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 12

四、关于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 15

五、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 16

六、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公司所属日照港裕廊码头

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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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本公司 2018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

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

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

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合格后领取股东大会资料,方

可出席会议。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大会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权额不记入表决数。特殊

情况,应经大会工作组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数。

    四、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请关闭

手机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

    五、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

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每位股东发言限

在 5 分钟内,以使其他股东有发言机会。

    六、本次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的表决采用按股权书面表决方式,网络投票表决方法请参照本公司

发布的《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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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参加现场会议的法人股股东,如有多名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均应推举一名首席代表,由该首席代表填写表决票。

   八、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计票、监票人选。表决结

果由计票监票小组推选代表宣布。

   九、对违反本会议须知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和大会工作人员应予及

时制止,以保证会议正常进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其他未尽事项请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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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1、会议开始,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2、宣布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法;

   3、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4、与会股东发言和提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解答;

   5、推举计票监票小组成员;

   6、股东投票表决;

   7、休会(统计投票结果,含网络投票结果);

   8、复会,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9、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0、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1、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12、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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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之 一


关于公司所属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
                    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条件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拟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控股子公司日照港裕廊码头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廊公司”)进行改制重组,使其成为公司木片、

粮食等货种的装卸、堆存、中转业务运营平台,并拟以改制重组后的股

份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主体”)为主体择机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H 股),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使其具备独立的融资能

力,支持其未来业务发展,并最终实现公司战略升级,巩固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以下简称“《通知》”),

公司对拟上市主体有控制权,本次上市属于《通知》所规定的分拆公司

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经核查,公司符合《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

上市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中准审字

[2016]1347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致同审

字(2017)第110ZA3198号、致同审字(2018)第110ZA3492号标准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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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约为30,816万元、17,624万元、36,888万元,

符合“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

资产未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公司不存在使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

务和资产作为对拟上市主体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的情形。

    3、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

净利润未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上市主体的净利

润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

资产未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上市主体的净资

产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5、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

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1)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除拟上市主体)主要经营矿石、煤炭、焦炭、木材、钢材、

镍矿、铝矾土、水泥等货种的装卸、堆存、中转业务以及动力、通信、

拖轮等港口支持业务;拟上市主体主要经营木片、粮食等货种的装卸、

堆存、中转业务。公司(除拟上市主体)与拟上市主体的经营范围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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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经营的货物种类不同。

    公司(除拟上市主体)少量经营粮食货种的装卸、堆存、中转业务,

公司承诺,在裕廊公司改制重组完成后,公司(除拟上市主体)除维护

因历史合作和港口区位原因形成的与原有客户中粮黄海粮油工业(山东)

有限公司、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外,不

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木片、粮食等货种的装卸、堆存、中转业

务等与拟上市主体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因此,公司(除拟上市主

体)与拟上市主体粮食货种的装卸、堆存、中转业务面向的客户不同,

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除拟上市主体)与拟上市主体的经营范围和主要

经营的货物种类不同。虽然公司(除拟上市主体)少量经营粮食货种的

装卸、堆存、中转业务,但仅面向原有的2家客户,和拟上市主体面向的

客户不同,且公司和拟上市主体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将予以

切实执行,双方对未来业务发展作出了合理安排,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

竞争。

    (2)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资产、财务独立

    公司(除拟上市主体)和拟上市主体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的经营性资产,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

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公司未占用、支配拟上市主体的资

产或干预拟上市主体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公司和拟上市主体将保持资

产和财务独立。

    (3)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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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裕廊公司改制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将独立聘任经理人员,不

会与公司的经理人员交叉任职。

   6、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

企业的股份,未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裕廊公司改制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及拟上市主体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不会持有拟上市主体的股份。

   7、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8、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所属的拟上市主体境外上市符合《通知》的相关规

定。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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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之 二


                关于公司及所属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

廊公司”)进行改制重组,并拟以改制重组后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拟

上市主体”)为主体择机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申请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为有效避免公司(除拟上市主体)与拟上市主体

之间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如下:

      1、除维护因历史合作、港口区位原因形成的与原有客户中粮黄海

粮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粮食货

种的装卸、堆存、中转业务(以下简称“保留的粮食业务”)外,本公

司保证,本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拟上市主体外的其他企业不

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直接或间接从事木片、

粮食等货种的装卸、堆存、中转业务等与拟上市主体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的业务。

      2、除保留的粮食业务外,凡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拟上市主体外的其他企业获得任何与拟上市主体从事的木片、粮食等货

种的装卸、堆存、中转业务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将及时通知拟

上市主体并保证,本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拟上市主体外的其

他企业将商业机会让予拟上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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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本公司(除拟上市主体)计划对外转让或许可经营保留的粮

食业务,拟上市主体享有优先受让或被许可的权利,并保证交易价格和

条件的公允、合理。

    4、本承诺自裕廊公司改制重组为股份公司之日起生效。

    此外,本公司作为裕廊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意按照裕廊公司的相关

公司治理程序,支持并同意拟上市主体出具如下承诺:

    1、拟上市主体及拟上市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

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直接或间接从事矿石、煤

炭、焦炭、木材、钢材、镍矿、铝矾土、水泥等货种的装卸、堆存、中

转业务等与本公司(除拟上市主体)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凡拟上市主体及拟上市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任

何与本公司(除拟上市主体)矿石、煤炭、焦炭、木材、钢材、镍矿、

铝矾土、水泥等货种的装卸、堆存、中转业务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拟

上市主体将及时通知本公司并保证,拟上市主体及拟上市主体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商业机会让予本公司(除拟上市主体)。

    3、本承诺自裕廊公司改制重组为股份公司之日起生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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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之 三


 关于公司所属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在境外上市方案的议
                                     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落实公司战略部署,推进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

廊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现拟由公司及裕廊公司其他股东履行各自

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将裕廊公司改制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作为

拟上市主体择机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主板上市,发行方案初步拟定为:

      1、 上市地点:香港联交所主板。

      2、 发行股票种类:H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普通股形式)。

      3、 股票面值:每股 1.00 元人民币。

      4、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包括面向香港

公众投资者的香港公开发售和面向国际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QDII)以及中国境内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可以进行境外投

资的投资者的国际配售。

      5、 发行上市时间:拟上市主体发行上市的具体时间由拟上市主体

授权其董事会根据境外资本市场状况、审批进展及其他情况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内决定。

      6、 发行方式:香港公开发行及国际配售。

      7、 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 H 股股数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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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同时根据市场情况授予承销商不超过本次基础

发行的 H 股股数 15%的超额配售权。预计发行总规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

本的 30%。其中,实际发行的总规模、超额配售事宜及配售比例,将根

据拟上市主体的资本需求、与境内外监管机构的沟通情况和发行时境内

外市场具体情况,由拟上市主体董事会根据拟上市主体股东大会的授权

与承销商协商确定。

    8、 定价方式:本次发行价格在充分考虑拟上市主体现有股东利益、

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结合发行时境

外资本市场情况、香港股票市场发行情况和拟上市主体所处行业同类公

司在国内外市场一般估值水平,根据境外路演簿记结果,由拟上市主体

授权其董事会与承销商协商确定。

    9、 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

    10、 发售原则:本次发行将分为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和国际配售部

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前提下,在本次国际配售

分配中,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根据业务合作和融资规模的需要,可在 H 股发行时实施战略配售,将部

分股票配售给符合拟上市主体发展战略要求的投资者(基石投资者)。

其中,H 股配售比例将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

求。

    11、 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与本议案有关的决议之日起二

十四个月内有效。

    鉴于上述发行方案为初步方案,尚须提交国资管理部门、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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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审阅及/或核准,为确保拟上市主体到境

外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转授权董

事长(董事长亦可转授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整拟上市主体境外上

市的发行方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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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之 四


                  关于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除改制重组后的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与改制重组

后的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主体”)之间在人员、

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做到了各自独立核算,独

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各业务板块间能够独立自主运营,公司认为:

      拟上市主体境外上市后,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

构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的规定。公司将按照《通知》的规定聘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顾问,就确保公司在拟上市主体到

境外上市后仍然具备独立的持续上市地位、保留的核心资产与业务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持续督导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

位。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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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之 五


              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的各项业务目前都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由于改制重组后

的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主体”)与公司其他业

务板块之间保持足够的业务独立性,公司认为:

      拟上市主体的境外上市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

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另一方面,通过本次境外上市,预计拟上市主体

将进一步快速发展,其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将会带动公司的业绩稳步增长,

提升公司的整体财务表现。因此,拟上市主体的境外上市将会有利于促

进公司战略升级,并将进一步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综上所述,拟上市主体境外上市后,公司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持续

经营与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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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之 六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公司所属日照港裕
                廊码头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裕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外资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转授权董事长(董事长亦可转授权)全权办

理与本次上市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并转授权董事长(董事长亦可转授权)代表公

司全权行使在裕廊公司及本次上市相关事项中的股东权利,做出应当由

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与本次上市相关,包括但不限于裕廊公司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拟上市主体到境外上市等事宜相关的决议(法律法规规定

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事项除外)。

      2、授权公司董事会并转授权董事长(董事长亦可转授权)根据具

体情况对有关本次上市相关包括但不限于裕廊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拟上市主体到境外上市等事宜及相关方案进行调整、变更。

      3、授权公司董事会并转授权董事长(董事长亦可转授权)就本次

上市相关,包括但不限于裕廊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主体到

境外上市等事宜,全权处理向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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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600017)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员会、香港公司注册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日照市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部门提交

相关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起草、修改、签署、组织提交各项与本次上市

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及所有必要文件,以及办理与本次上

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

完成须向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必要性文件(包括

任何过程稿),并做出其等认为与本次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

行为及事项等。

    4、授权公司董事会并转授权董事长(董事长亦可转授权)决定与

本次上市相关的其他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签署、

递交、接收必要的协议和法律文件,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

息披露等。

    5、授权公司董事会并转授权董事长(董事长亦可转授权)根据本

次上市过程中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本次上市的具体需求,作出相应

的补充承诺。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О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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