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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照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2-02  

						  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 2019-012
  债券代码:143356                  债券简称:17 日照 01
  债券代码:143637                  债券简称:18 日照 01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决定》规定,并结合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现对《公司章程》进行部分修改。
         本次章程修改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修改情况如下(修改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活动。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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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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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他事项。                                          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工作;                                            告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
    董事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属于公司党委会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事先听取公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司党委的意见。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属于公司党委会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事先听取
                                                  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半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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