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控股股东 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和核查, 现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前知会了我们,提供了详 细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有助于我们做出理性、科学的决策。 2、公司就关联交易事项提供资料详实,关联方界定明确,合同 的交易价格能够保证定价的公开、公平、公正。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关联交 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一致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 事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