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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照港:日照港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29  

                                                                                                                                           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3 号楼
                                                                                                                   青岛上实中心 1401、1402、1403 单元
                                                                                                                                          邮编:266071
                                                                                                                             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32)6869-5010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日照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
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 9:15-15:00。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牟伟先生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0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含通讯方式参会)。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4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615,907,82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387%。

    3. 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2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贵公司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 根据贵公司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11,319,3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0%;3,215,20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0%;1,373,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

    (2)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10,276,7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5%;4,619,45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9%;1,011,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3)审议通过《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10,276,7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5%;4,599,35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6%;1,03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4)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10,276,7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5%;4,599,35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6%;1,03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5)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10,276,7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5%;4,599,35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6%;1,03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6)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10,276,7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5%;4,619,45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9%;1,011,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09,992,7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9%;5,867,15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1%;47,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3,939,2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9.9746%;5,867,1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9.5393%;47,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861%。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09,992,7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9%;5,867,15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1%;47,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9)审议通过《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4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10,086,6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8%;5,773,25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3%;47,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4,033,1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0.9275%;5,773,2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8.5864%;47,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861%。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2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11,339,4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3%;3,556,80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1%;1,011,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2年度资金借款计划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11,129,3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3%;3,766,90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1%;1,011,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1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09,922,7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6%;5,985,05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3,869,2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43%;5,985,0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0.735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通过《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11,319,3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0%;3,556,80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1%;1,03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14)审议通过《2021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11,319,3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0%;3,556,80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1%;1,03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15)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9,604,236股,其中,243,993,2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21%;3,556,800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0%;2,054,15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23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4,243,3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0606%;3,556,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6.0941%;2,054,15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0.8453%。

    (16)审议通过《关于与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9,604,236股,其中,243,993,2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21%;3,556,800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0%;2,054,15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23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4,243,3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0606%;3,556,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6.0941%;2,054,15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0.8453%。

    (1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6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10,276,7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5%;4,599,35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6%;1,03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4,223,2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8566%;4,599,3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6.6738%;1,03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4696%。

    (1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615,907,824 股 , 其 中 ,
1,608,110,7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5%;6,765,40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7%;1,03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