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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照港:日照港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07-01  

                           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
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
财务部、法务审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
    第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由财务部具体负责对财务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
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对于金融业
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
报、谎报。
    第四条 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
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
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财务部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
营情况,并从其控股股东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
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
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
报告。
    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等在内的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
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
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
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
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
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违规担保、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五)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
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
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立即上报公司董事会并启动
应急处置程序。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在当日内组织人员督促财务公司
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
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
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
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
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
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提前收回未到期存放同业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
贷款本息。
    第十条 财务公司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积极处
置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
公司新增存款:
    (一)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
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
额担保代偿等);
    (三)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
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
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四)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
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相
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领导小组应组织财务部、法务审计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
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