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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照港:日照港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2022-07-01  

                        证券代码:600017              证券简称:日照港             公告编号:临 2022-030
债券代码:143356              债券简称:17 日照 01
债券代码:143637              债券简称:18 日照 01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类别:续签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协议。
    ● 交易金额:在协议有效期内,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在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财务公司”或“财
        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付利息扣除手续费)不高于人民币 50
        亿元(含本数);日照港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最高授信额度(指
        担保、票据承兑、贴现、质押、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每日
        余额(包括应收利息及手续费)不高于 30 亿元(含本数);公司存放在日
        照港财务公司“票据池”的票据,每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 30 亿元(含本数);
        日照港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代理业务、协助收
        付、内部转账结算等中间业务有偿服务,每年相关手续费不超过 0.2 亿元(含
        本数)。
    ● 公司与日照港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了公司与控股股东之控股
        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 该项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日照港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至 2022 年 7 月 24 日,
即将到期。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与日照港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日照港财务公司和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港财务公司”)重组
整合正在推进中,重组整合方案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后,日照港财务公司资产、
负债、业务及人员将由青岛港财务公司承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
照港集团”)持有日照港财务公司 60%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日照港财务公司是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日照港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其中,日照港集团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6 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60%。本公
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4 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40%。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AX9D1D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振强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6 年 5 月 20 日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
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
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
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
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固定收益
类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方财务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日照港财务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人民
币 428,897.91 万元、人民币 122,151.57 万元,2021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
润分别为人民币 16,302.31 万元、人民币 12,188.92 万元。
    (四)其他说明
    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负债、人员等方面独立于上述关联方。关联方资信
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容
    根据日照港财务公司所持《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向公司提供以下
金融服务: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0.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定价原则及交易限额
    1.吸收公司存款的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有相关规定的,应符
合其规定;未有规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对公司提供的同等业务的
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2.向公司有偿提供财务和融资咨询、信用鉴证、担保、票据承兑或贴现、办理
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
银保监会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有规定的,应根据财务公司相关制度
并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为公司提供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3.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付利息扣除手续
费)不高于人民币50亿元(含本数);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最高授信额
度(指担保、票据承兑、贴现、质押、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每日
余额(包括应收利息及手续费)不高于30亿元(含本数);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票
据池”的票据,每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30亿元(含本数);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财
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代理业务、协助收付、内部转账结算等中间业务有偿服
务,每年相关手续费不超过0.2亿元(含本数)。
    (三)协议的履行及风险控制
    1.如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财务公司应配合公司依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披露。
    财务公司应配合公司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定期
向公司提供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相关信息。
    2.财务公司负责保障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
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如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情况,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
务公司母公司有义务采取增加相应资本金等必要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以保
障公司的利益。
    4.公司向财务公司提出授信申请,财务公司将视实际情况,基于风险可控的原
则,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逐笔审核发放。
    5.财务公司将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的资金和信用状况向公司提供授信
额度,同时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协议有效期限及终止
    1.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
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
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
方可立即终止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主张的权利。
    3.若一方出现可能危及另一方资金安全的事项,应及时向另一方履行告知义务,
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4.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依据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
务。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是由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
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
服务。
    日照港财务公司多年来一直为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等金融服务,双方有较好的
商业互信和合作基础,较好地满足了公司的金融服务需求。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各类金融服务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
影响。
       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议了该项关联交
易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认为:与日照港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
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以及重组整合过程中顺利开展和承接业务的需要。日照港财务
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关联交易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允,
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该项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
牟伟、谭恩荣、李永进均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四)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
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
公司日常经营发展以及重组整合过程中顺利开展和承接业务的需要,交易条款公平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的财务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资质;协议内容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一致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
回避表决。
   (五)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
    六、上网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
核意见。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与日照港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