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25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一九年四月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七届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
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作为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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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
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
及其他相关公司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 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 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 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
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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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
情况;
(5)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计划或方案的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
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除紧急事项外,会议
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有权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薪酬与考核议题时,
当事人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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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计
划或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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