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上海电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25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一九年四月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七届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
         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
         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担任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执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2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
         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
         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
         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
         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除紧急事项外,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3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