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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电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25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一九年四月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七届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独立
         董事委员中须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作为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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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
         进行审核;(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公司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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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
         度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除紧急事项外,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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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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