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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电力: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交割进展的公告2020-11-21  

                         证券代码:600021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编号:2020-70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交割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正在履行相关程序,尚未完成交割。

    ◆巴基斯坦国家电力监管局(NEPRA)于 2017 年 10 月公布了 KE 公司新多年期
电价机制(MYT)的复议结果,复议结果仍未能达到预期。巴基斯坦政府相关主管部
门就 KE 公司的新 MYT 电价复议结果正式致函 NEPRA,要求其对电价复议结果进行
重新考虑。NEPRA 已公布了“重新考虑”后的 MYT。“重新考虑”后的 MYT 与《股
份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仍有差异,公司正在与交易对方基于“重新考虑”
后的 MYT 开展谈判。本次交易仍存在因电价发生变化而影响标的公司盈利能力的可能,
或将导致本次交易终止的风险。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分别召开 2016
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2016 年第四次临时监事会,并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 KES POWER LTD.(以下简称
“KES 能源公司”或“本次交易对方”)持有的 K-ELECTRIC LIMITED(以下简称“KE
公司”)的 18,335,542,678 股股份,占 KE 公司总发行股本的 66.40%之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本次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等文件。

    公司现就本次交易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的实施进展及尚需开展的工作情况公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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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

    1、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及相关各方已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的批复、巴基斯坦竞争委员会的批准等先决条件。

    2、KE 公司新多年电价机制(MYT)事宜进展

    鉴于 2017 年 3 月巴基斯坦国家电力监管局(NEPRA)发布的新 MYT 与预期存在
差距,KE 公司向法院起诉并获得新 MYT 不生效的法令,且直至新 MYT 发布前,原
MYT 将一直适用;同时 KE 公司向 NEPRA 提交了正式的复议材料,并获得了受理。
之后,交易对方和 KE 公司开展了大量工作,与 NEPRA 进行了积极磋商,并获得了巴
基斯坦政府的支持和对 KE 公司电价诉求的理解。巴基斯坦时间 2017 年 10 月 9 日晚,
NEPRA 发布了对 KE 公司新 MYT 的复议结果。在新 MYT 复议结果中,KE 公司在复
议材料中提出的部分诉求被 NEPRA 接受并予以调整,但复议结果仍未能达到预期。

    根据巴基斯坦相关规定,巴基斯坦联邦政府有权要求 NEPRA 对裁定电价进行重新
考虑。在 NEPRA 作出新的决定并告知巴基斯坦联邦政府之前,电价将暂不生效。经交
易对方回复确认,巴基斯坦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已就 KE 公司的新 MYT 电价复议结果正
式致函 NEPRA,要求其对电价复议结果进行重新考虑。为此,NEPRA 召开了新 MYT
电价重新考虑听证会,巴基斯坦政府高度重视并多次召开相关专题会议。

    NEPRA 已公布了“重新考虑”后的 MYT。“重新考虑”后的 MYT 与《股份买卖
协议》中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仍有差异,公司正在与交易对方基于“重新考虑”后的
MYT 开展谈判。

    本次交易仍存在因电价发生变化而影响标的公司盈利能力的可能,或将导致本次
交易终止的风险。上海电力将与本次交易对方和 KE 公司保持密切沟通,根据最终结
果评估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3、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包括本次交易的融资事宜、股份转让及
支付对价等事宜。

    在本次交易未完成交割之前,本次交易仍存在相关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
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的重大风险提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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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续,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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