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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细则2022-06-01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细则

     本细则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经公司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
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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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三)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四)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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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
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独立董事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
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的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关联交易规定》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一)至(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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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四条 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者,最多只能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
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每位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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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
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SEP—JC—01—1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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