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上海电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3-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被保荐公司简称:上海电力
 信证券”或“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永泽                   联系电话:021-20262083
 中信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纯钦                   联系电话:021-2026208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3 号)核准,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电力”、“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非公开发行股票 199,579,448 股,股
票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6.17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231,405,194.16 元,扣除各项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707,547.17 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30,697,646.99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22BJAA50454)。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
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工作计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承销及保荐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                                              协议》,相关协议已明确了各方在持续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1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签订保荐协议后,保荐机构通过日常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
 3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按有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规事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
 5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事人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诺的情况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7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8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9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10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2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12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3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
14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就公共媒体传闻予以澄清的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15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等事项
       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质量                                   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
17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3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定期和不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8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表,公司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
          事项                                     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
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
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海电力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以下无正文)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