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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钢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22-03-23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在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
               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
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的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公司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存贷款风险防范
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部,具体负
责组织开展存贷款业务风险的识别、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对存贷款风险不得隐瞒、缓
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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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
生或可能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工作。
    第七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贷款风险的
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职责明确,协调合作。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风险合规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
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监控信息,防范风险。要求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
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监
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时预警,果断处置。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风险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
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
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在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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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
质、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报风险评
估报告。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措施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
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
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
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
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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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
顿;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
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
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风险动态,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三)落实风险处置方案,并根据风险动态和实施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
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
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
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
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以
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
融服务协议》中明确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力: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
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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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
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四)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集
团公司履行义务;
    (五)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五条   突发性风险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
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
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应对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对财务公司的经
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
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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