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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山东钢铁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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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通知》(上证发〔2022〕

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东钢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山东钢铁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

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山东钢铁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3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

    3.公司 2023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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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 2023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

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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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债券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

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

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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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下午 2:00 在济南

市高新区舜华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4 号楼 401 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王

向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授权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15,572,6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226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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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948,0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9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658,5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36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030,520,6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66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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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设监票人三名,由两名股东代表

和一名监事组成,对投票、计票进行监督。在律师见证监督下,监票

人对现场的表决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并在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字。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数 6,029,977,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票数 54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票数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数 6,029,977,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票数 543,5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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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票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票数 6,029,977,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票数 54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票数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数 6,029,977,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 %;反对票数 543,5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弃权票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 2023 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票数 6,029,977,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 %;反对票数 543,5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票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3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同意票数 6,018,985,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7%;反对票数 11,535,108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3%;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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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票数 6,030,177,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 %;反对票数 343,5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票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315,05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64%;反对 34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

    8.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情况及 2023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同意票数 153,115,0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2%;反对票数 543,5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8%;弃权票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115,05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462%;反对 54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5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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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9.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数 6,029,956,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6%;反对票数 563,7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票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0.关于 2023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数 6,029,736,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票数 783,7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票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874,85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899%;反对 78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中,其中

7、8、10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 8,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山东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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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山东钢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