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能电力: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2022-08-27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
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
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进行相关金融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结合监管机构相关要求,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浙能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项要求,签订相关的关
联交易协议,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条 公司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
式,将公司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四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
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业
务往来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确保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集团财
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第六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
议应规定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
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
1
第七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委托贷款、委托
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审慎决策,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与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第八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应认真查阅集团财务公司相关
执照,包括《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如无相关证照或证照已过期,
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第九条 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之前,应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
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定期了解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集团财务公司是
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之
情况。公司应要求集团财务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提供集
团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情况,如发现集团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或与集团财
务公司进行其他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
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以确保相
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
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
2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针对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在发生以下情况时,
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
调出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集团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险
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
(一) 集团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集团财
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 集团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
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 集团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
救助义务;
(四) 集团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五) 集团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 34 条的规定;
(六) 集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
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
案件等重大事项;
(七) 集团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集团财务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八) 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
营风险等事项时;
(九) 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集团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
超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十) 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十一) 集团财务公司的股东对集团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十二) 集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三) 集团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改;
(十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3
第十五条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集团财务公司
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
当每年度对涉及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集团财务公司须定期及于公司要求后尽快提供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之间
每年累计之交易金额,以确保公司该交易之金额不会超过公司原已批准的年度上限,
或于预期超过已获批准之上限金额前预先安排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