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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能电力:关于协议受让中来股份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2023-02-15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3-009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协议受让中来股份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或“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控股股
东林建伟、张育政夫妇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拟通过支
付现金方式受让张育政持有的中来股份 105,745,704 股股份(约占中来股份总股
本的 9.70%),受让价格为每股 17.18 元,合计受让金额 1,816,711,194.72 元;同
时拟取得林建伟持有的中来股份 108,962,736 股股份(约占中来股份总股本的
10%)对应的表决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浙能电力将持有中来股份 9.70%的股份
及 19.70%的表决权,成为中来股份的控制方。具体详见 2022 年 11 月 11 日披露
的《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
权并取得控制权的公告》(2022-053)。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过户
登记手续。2023 年 2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原张育政持有的中来股份 105,745,704 股股份已过户
登记至公司名下,公司持有中来股份 9.70%的股份。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林建伟将其持
有的中来股份 108,962,736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行使。公司合计持有
中来股份 214,708,440 股股份对应表决权,占中来股份全部股份对应表决权比例
的 19.70%。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前后,公司与林建伟、张育政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普乐投
资的持股情况变动如下:

                             股份过户完成前                   股份过户完成后

          名称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比例

             张育政          135,745,704       12.46%        30,000,000        2.75%

             林建伟          180,685,737       16.58%       180,685,737        16.58%
 出让方
            普乐投资           9,936,448        0.91%         9,936,448        0.91%

                 小计        326,367,889       29.95%       220,622,185        20.25%

 受让方     浙能电力                     0      0.00%       105,745,704        9.70%

          合计               326,367,889       29.95%       326,367,889        29.95%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遵循审慎性
原则,基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浙能电力与林建伟、张育
政、普乐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向浙能电力承诺:在协
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间,林建伟、张育政及普乐投资在行使剩余股份表决权时,
将与浙能电力保持一致。本次交易完成后,浙能电力成为中来股份的控制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
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交
易双方承诺,将确保共同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七十
四条等有关规定,如果双方持有的股份发生减持转让,导致违反第七十四条等有
关规定,将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其他情况说明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林建伟、张育政将行使股
东权利对中来股份董事会进行适当调整,其中由浙能电力提名人数超过董事会成
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待中来股份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完成调整后,公司将中来股份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