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 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 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 香港联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 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董事长、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2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八)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 大事项;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的子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其他知情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 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并于 5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室备 4 案。董事会秘书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 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 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5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 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 监局。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 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6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 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 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 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 约束。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罚。 7 第二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 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香港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本公司《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8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