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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发展:关联交易公告--出售油轮2013-09-27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 2013-037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出售油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将本公司所属油轮“明池”轮以废钢船形式出售给中海工
业有限公司荻港船厂进行拆解,不得流入市场,出售总价为约人民币 2,047.05
万元。


二、合同方介绍
    卖方:本公司
    买方: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荻港船厂(以下简称“荻港船厂”)是中海工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工业”)下属船厂,主要经营拆船及修船,具备拆船资格,
可享受拆船税收政策,中海工业是本公司的母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因此荻港船厂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士,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订约方
    卖方:本公司
    买方:荻港船厂
    2、签约日期:2013 年 9 月 27 日
    3、交易标的:
    “明池”轮由辽宁渤海船厂建于 1993 年,载重吨为 38,830 吨,船龄为 21 年,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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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第 52 号),“明池”轮应于 2015 年 1 月前予以淘汰。该轮截至 2012 年 8 月底的
账面净值为人民币 2,803.1 万元。
    4、购买价及付款条款
    经市场询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将“明池”轮出售予出价最高的买家。“明
池”轮的出售价格为 370 美元/长吨,总价折合成人民币约为 20,470,460.65 元。根
据买卖协议,荻港船厂须在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汇票或
电汇方式将船价的 10%,计人民币 2,047,046.06 元作为定金付至本公司指定的银
行 账 户 。荻 港 船 厂 应 在 交 船日 期 前 3 个 工 作 日内 , 将 剩余 船 款 计人 民 币
18,423,414.59 元一次性以银行汇票或电汇方式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5、交付
    “明池”轮将于 2013 年 10 月 27 日前在中国的荻港船厂拆船码头交予荻港船
厂。
    6、其它重要条款
    在本公司交付“明池”轮前产生的所有有关交付“明池”轮的责任、负债及风险
由本公司负责,而紧随交付后的所有有关交付“明池”轮的责任、负债及风险则由
荻港船厂负责。
    买卖协议须受一般不可抗力条文规限。倘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
火灾、海啸及战争,以致本公司未能履行买卖协议,本公司应立即通知荻港船厂
终止买卖协议。如发生其它特殊情况如台风、大于船舶抗风能力的大风、雾等,
以致本公司未能根据买卖协议交付“明池”轮,本公司须提前两天通知荻港船厂并
建议新的交船日期。
    若荻港船厂未能根据买卖协议支付船款,则本公司有权终止买卖协议及对任
何引致的损失及利息索偿。
    如本公司与荻港船厂就买卖协议发生任何纠纷及经合理协商后不能解决,则
可提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该会的现行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明池”轮由辽宁渤海船厂建于 1993 年,载重吨为 38,830 吨,船龄为 21 年,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2009
年第 52 号),“明池”轮应于 2015 年 1 月前予以淘汰。“明池”轮在国内营运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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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利,但效率不高,且如需在 2013-2014 年间继续运营需投入超过 1,000 万元进
行技术改造,董事会认为对该轮予以提前处置更符合本公司之利益。经市场询价,
董事会批准将其出售给出价最高的荻港船厂。
    董事会相信,出售“明池”轮可为本公司提供更多营运资金。董事会现时对该
等营运资金并无任何特定用途。董事相信有关出售不会对本公司及附属公司造成
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获本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二〇一三年第十次董事会
会议批准,关联董事李绍德先生、许立荣先生、张国发先生、王大雄先生、苏敏
女士、黄小文先生和丁农先生没有参加此次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已事先审议、研究了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
议,所有独立董事认为该项交易是交易双方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为
交易基准订立的,对公司而言,上述关联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同时,是按对
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本次交易需与本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7 日就出售“长建”轮构成的关联交
易(详见本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8 日的临 2012-065 号公告)合并计算,由于合
并计算后的金额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5 条的规定,
因此此次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资料
    1、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2、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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