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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发展:关联交易公告-光租散货船2014-04-16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 2014-023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光租散货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发展”或“本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二〇一四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同意,本公司所属全资孙公司中海
散运(香港)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就四艘 6.5 万载重吨散货船与关联
方签署光船租赁合同。


    一、交易概述
    2014 年 4 月 15 日,本公司全资孙公司中海散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海散运香港”)与东方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签
署光船租赁合同,向东方资产光船租赁四艘 6.5 万载重吨散货船十年。该等船舶
尚在建造中,预计从 2015 年下半年到 2016 年陆续交船,各船的日租金为 6,830
美元/艘,四艘船十年租金总额为 9,971.8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6.2 亿元)。
    东方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而中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故此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需与中海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1 日与大连海运(集
团)公司的两艘散货船光船租赁合约(详见本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的临
2013-042 号公告)及中海散运香港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与中国海运(香港)控
股有限公司的 21 艘干散货船期租合约(详见本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的临
2013-047 号公告)合并计算,由于合并计算后的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
净资产的 5%,因此本次交易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东方资产为中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总部位于香港,
主要经营船舶租赁业务。


    三、关联交易的标的
    四艘 6.5 万载重吨散货船,该四艘散货船由东方资产在中海工业有限公司下
属船厂建造,目前正在建造中,预计将于 2015 年下半年到 2016 年陆续交船,
该四艘散货船可用于国际及国内干散货物运输。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中海散运香港向东方资产光租四艘 6.5 万载重吨散货船,光租价格为 6,830
美元/(艘天),该价格乃参考类似散货船租赁合约的市场价格而确定。租约期限
为十年,自各船交船起计,单船年租金预计为 249 万美元,四艘船舶十年租金总
额约为 9,971.8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6.2 亿元)。
    于光船租赁合约的租期内,中海散运香港将须负责散货船的一切必要的维
修。
    如东方资产与中海散运香港就光船租赁合约发生任何争执及经双方合理协
商解决不成,租船合同将适用英国法律,并在伦敦仲裁。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通过光船租赁的形式租入船舶,可在不增加本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扩大
船队规模,与通过银行贷款新建船舶相比,将降低本公司的资金压力。
    就本次光船租赁的租金水平,经本公司内部测算,在加上本公司内部管船成
本后,其等价期租水平符合市场一般期租价格水平及 FFA(远期运费协议)水平。
    经过内部测算,即使参照干散货航运市场最为低迷的过去五年(2009 年至
2013 年)的租金水平,本租船项目经营盈利的可能性也很大。
    在光船租赁协议中对方承诺,在光船租赁期满后,该四艘船舶将不用于直接
经营,仍将用于对外出租或出售,因此向东方资产租赁其新建船舶没有违反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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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集团)总公司的不竞争承诺。


    六、该关联交易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二〇一四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材料于 2014 年 4 月 8 日以电子
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就《关于光租 4
艘 6.4 万吨级散货船的议案》,与该议案有关联的董事(许立荣先生、张国发先
生、苏敏女士、黄小文先生和丁农先生)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与该议案无关联
的所有六名董事对该项议案皆投赞成票,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东方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而中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故此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需与中海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1 日与大连海运(集
团)公司的两艘散货船光船租赁合约及中海散运香港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与中
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 21 艘干散货船舶期租合约合并计算,三项交易
合并计算后的总金额约为人民币 11.27 亿元,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人民币 212.27 亿元)的 5%,因此本次交易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
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已事先审议、研究了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
议,所有独立董事认为该项交易是交易双方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为
交易基准订立的,对公司而言,上述关联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同时,是按对
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八、备查资料
    1、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2、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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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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