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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发展: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14-04-16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中

         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海发展)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及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及合营公司等(以下简称

         “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报告及相

         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和评价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改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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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

         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都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定审

         计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配备专职人员。中海发展

         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要求,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各类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

         审计监督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

         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设部长和审计员岗位,部长全面负责审计部工

         作,审计员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全资一级子公司应设立审计(监审)部,按照“下

         管一级”原则,对各自所属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开展审计监督

         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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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审计(监审)部是中海发展审计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中海发展审计部的指导,工作上形成

      分工不分家、上下联动的审计机制;内部审计项目的开展原则

      上应按照“中海发展审计部牵头→所属各单位监审部具体实施

      (或联合实施)→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中海发展审计部”

      这一流程来操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

      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审计

      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审慎的原则,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

      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熟知内部审计标准、程序;

      与被审计的事项、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

      避;对内部审计中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信息,除用于完成审

      计工作及作出审计决定外,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妨碍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审计(监审)部应当履行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财经规章制度及公

       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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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与决算

       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三)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四)制定审计部门及岗

       位职责,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五)编制年度内审工作总结和计划,

       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送。公司审计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六)公司审计部每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不少于四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情况。(七)负责开展内部控

       制年度自我评价工作,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八)负责组

       织对管理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开展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重

       大事项的专项审计。(九)协调内部与外部审计工作。(十)

       公司领导及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

      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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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工程项目、业务外包、对外担保、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控缺陷,

      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

      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工作应纳入公司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

     档。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

     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程序。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审计(监审)部在审计期间具有以下权

     限:(一)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生产经营管理

     的账务、资料,包括: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台账及有关

     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资料;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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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

     明;5、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6、与客户往来的重

     要文件;7、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8、重要会议记录;

     9、其他相关资料; 10、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

     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提供上述

     资料。(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

     调查; (三)盘点被审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四)

     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

     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五)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

     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

     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及资产等临时性措

     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六)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

     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

     财产;(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防范各

     种风险、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八)对违法

     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九)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所属公司严格遵守财

     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领导

     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

     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

     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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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审计(监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前,

     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就每一审计项目组成内审工作小组,实行

     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小组应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运行、财务收支、内

     控管理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

     目计划需明确审计目标、内容、方式、步骤、时间、人员安排

     等,审计项目计划按规定报批后,由审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履

     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通知书应同时报送中海发展审计

     部(可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

第三十条     审计小组应拟定审计所需资料清单,联同审计通知书于项

     目审计实施前3个工作日,一并送达给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

     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三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审计项目名称、目的、

     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人员安排、被审计单位必要协助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小组视审计事项,确定被审计单位在实施项目

     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

     时间和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完成自查,编制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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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并上报审计工作小组。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小组视审计事项,确定对被审计单位采取报送

     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应报送的资料、

     时间和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完成报送,并需对报

     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应运用审查凭证、观察、监盘、

     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穿行测试等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对于特殊紧急且重大审计项目,可聘

     请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小组应根据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形成的工作记

     录和支持性材料等审计依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

     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章。 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审计项目名

     称、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及程序、审计结果、审计建议、审计

     人员姓名和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作小组在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并完成审计程序后,

     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

     评价,编制审计报告初稿,交被审计单位签收,并限期出具反

     馈意见。若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形成书面审计报告;

     若提书面异议的,经审计(监审)部审核,根据反馈意见责成

     审计小组对有异议之处调查落实,形成书面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标题、审计概况、审计依据、被审计单

     位基本情况、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审计报告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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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应按时报送集团和中海发展审计部。

第三十八条     审计小组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

     改进建议,编制审计决定书。审计决定书应履行规定的审核、

     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如无异议,

     应在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书面回复

     整改意见;如有异议,需提出书面异议,审计部应在收到书面

     异议书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审的决定,并成立复审小组。

     复审小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

     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

     结论和决定仍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

     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决定书,结合企业实际,编制审计

     整改报告报审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整改报告,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在规

     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执行情况上报审计部,

     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项目实行后续跟踪审计。后续跟踪审计

     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及其效果作

     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形成书

     面后续跟踪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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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的,须及时向公司领导、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构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

     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公司领导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

     施: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

     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公

    司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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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审计委员会授权,归中海发展审计部。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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