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发展: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2014-04-16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二〇一四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
全体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了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审议了下列关联交易:
1、公司的全资孙公司中海散运(香港)有限公司向公司的关联方——东方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租租入四艘 6.4 万载重吨散货船。
我们认为:
(1)中海散运(香港)有限公司向东方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租租入四
艘 6.4 万载重吨散货船,可以在不增加本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扩大船队规模,
与银行贷款相比,由于不需要提供 20%首付,将降低本公司的资金压力。
(2)就租赁价格,该光租租金水平按照内部管船水平计算得出的等价期租
租金符合市场一般水平。
(3)根据历史租金水平及内部预测,本租船项目经营盈利的可能性很大。
(4)在本租船项目中,对方承诺,在光船租赁期满后,该四艘船舶将不用
于直接经营,仍将该等船舶对外出租或出售,因此此次对方造船及本公司向其租
船没有违反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的同业竞争承诺。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交易是交易双方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为
交易基准订立的,对公司而言,上述关联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同时,是按对
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
(此页无正文,为《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专项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军先生
签字:____________
王武生先生
签字:____________
林俊来先生
签字:____________
阮永平先生
签字:____________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