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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4-04-16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公
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包括外部核数
师,以下同)工作,审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
作;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沟通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三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 1/2 以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召
集人应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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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本公司管理层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负责协助审计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并让审计委员会获取充足资
源以履行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
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i)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外部审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ii)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iii)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iv)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
                 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如有超过一间审计公司参与
                 工作,则应确保彼此的工作相互协调;
          (v)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vi)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vii)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的非审计类服务制定政策,并
                 予以执行。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i)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ii)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iii)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
                 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iv)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v)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
                 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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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ii)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
              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iii)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
              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iv)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在审计委员会审阅拟提交给董事会的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
  及半年度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i)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vi)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交所上市规则》、《联
              交所上市规则》及其它法律规定。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i)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与
            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
            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ii)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iii)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iv)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
            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v)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i)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ii)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
      计工作的配合。
(六)就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常规>>守则条文所载的事
  宜向董事会汇报。
(七)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
  内部监控或其它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
  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做出公平独立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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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八)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九)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十) 处理董事会所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
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
顾问咨询法律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本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本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本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各
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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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中国大陆及
香港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计划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本公司
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本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本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五)本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本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七)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须经二
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后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方可召
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成员中
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只要与会委员
能听清其它委员讲话、并进行交流,则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
席该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由该独立
董事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可
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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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
及其他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审计部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
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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