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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发展:关于合营公司签署亚马尔LNG运输项目一揽子合同的公告2014-07-09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2014-045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营公司签署亚马尔LNG运输项目一揽子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七次董事会会
议批准(请参考本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发布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间
接持股50%的三家单船公司于2014年7月8日(星期二)与相关各方签署亚马尔
LNG运输项目一揽子合同(协议),包括造船合同、租船合同、船舶监造合同、
船舶管理合同和船舶补充建造合同等五类合同(协议)。


    一、合同方介绍
    1、船东:Arctic Blue LNG Shipping Limited、Arctic Green LNG Shipping
Limited、Arctic Purple LNG Shipping Limited,在本公告中简称“三家单船公司”,
各自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海集团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与日本商船三
井株式会社在香港成立的单船公司,各单船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美元,中海集
团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和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各持有50%股份。
    2、船厂:Daewoo Shipbuilding & Marine Engineering Co., LTD(韩国大宇造
船海洋株式会社,简称“大宇船厂”),为一家韩国造船厂,主营船舶修造等。
    3、承租人:亚马尔贸易公司(YAMAL TRADE PTE LTD),注册于新加坡,
主要从事液化天然气的贸易。
    4、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简称“商船三井”或“MOL”,持有三家单船
公司的另50%权益。商船三井为全球最大的跨国多元运输公司之一,提供全方位
之海运及物流服务,商船三井的股份在日本多个证券市场上市,包括东京、大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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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古屋及福冈。
    5、船舶管理公司:商船三井散货(欧洲)公司,其为商船三井的附属公司,
注册于英格兰,主要从事海运及物流服务。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船厂、承租人和商船三井均为与本公司无关联的独
立第三方。


    二、各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
    1、造船合同
    合同签署方:三家单船公司和韩国大宇船厂。
    合同主要内容:三家单船公司将在韩国大宇船厂合计建造三艘(每家公司各
一艘)172,410 立方米 ARC 7 破冰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舶,建造三艘
LNG 船舶的总代价约为 9.32 亿美元,将由各船东分五期支付给船厂。
    三艘船舶预计将于2018年3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或之
前交船。
    造船合同约定,船厂将按照造船合同条款建造船舶并交付给船东,各船舶初
始验收通过后,船厂将负责安排船舶冰区试航,获得通过后,方可最终交船。
    造船合同同时规定了船厂在交船后相关期间内船舶质量担保条款以及缺陷
整改机制。船厂需保证船舶符合特定性能标准,如不符合,船厂应支付相应的违
约金,若性能不足超过造船合同所规定的最大标准或不足范围,船东有权拒绝接
船。
    新建船舶融资:造船资金的 30%由各单船公司自有资金及股东借款解决,另
70%拟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根据船舶造价、出资/融资比例及本公司于各单船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
本公司(及中海集团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需承担股东资本金投入及提供股
东借款总额不超过1.8亿美元(经考虑工期延误及成本超支等)。


    2、租船合同
    上述三艘船舶建造完成后,将出租给亚马尔贸易公司(YAMAL TRADE PTE
LTD),租期自各船交船日至 2045 年 12 月 31 日,缓冲期由 2045 年 12 月 31 日
前后最多 90 日。承租人有权将租船合同连续延长两次,每次最多为五年,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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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与上述类似之缓冲期,但缓冲期最多为 60 日。


       3、船舶监造合同
       合同签署方:三家单船公司和商船三井(“监造人”)。
       监造合同规定,船东应委任监造人监督和监测船舶的建造及完工,处理船
舶的所有图纸审批及相关事宜,并代表船东行使造船合同条款赋予的权利或权
力。


       4、船舶管理合同
       合同签署方:三家单船公司和商船三井散货(欧洲)公司。
       合同约定了将由船舶管理公司提供的船舶管理服务,船舶管理公司应遵守
船东的指示,与船东保持密切交流,并向船东提供相关信息。


       5、船舶补充建造合同
       合同签署方:三家单船公司和承租人。
       船东需保证船舶将根据造船合同、规格书和租约建造,未经承租人事先书
面同意,船东不得修改造船合同或规格书,船东应促使船厂确认并积极遵守国际
液化天然气船舶建造行业公认的健康、安全及环境标准等。


       上述五项协议(合同)相互之间密切联系,互为支撑,且均以国际通行的
文本和操作惯例为基础,最后确定的所有条款均通过我方项目律师审核。


    三、签署亚马尔LNG运输项目一揽子合同(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签署亚马尔LNG运输项目一揽子合同(协议)标志着本集团进一步拓展不断
增长的液化天然气运输市场,根据本公司内部测算,预期本集团日后透过于三家
合营公司的权益将带来正向投资回报。
    董事会认为上述一揽子合同(协议)乃按公平基准协商厘定,属公平合理且
符合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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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香港、上海两地上市规则须履行的程序
    本公司间接持有各单船公司 50%权益,将使用权益法对三家单船公司进行核
算。本公司对上述一揽子合同(协议)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进行了测算,各相关
适用百分比率不超过 10%,故上述一揽子合同(协议),就本公司内部程序而言,
获董事会批准即可生效。


    五、其他
    为保证造船合同和租船合同的履行,本公司将为三家单船公司提供造船合同
履约担保和租船合同履约担保,金额分别为 4.9 亿美元和 640 万美元,由于上述
担保总金额超过本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两项担保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方可生效,两项担保的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临 2014-046 号公告《中海
发展对外担保公告》。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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