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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发展:对外担保公告2014-07-09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 2014-046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Arctic Blue LNG Shipping Limited(”蓝色LNG”)、Arctic
Green LNG Shipping Limited(“绿色LNG”)、Arctic Purple LNG Shipping Limited
(“紫色LNG”,与蓝色LNG、绿色LNG统称为“三家单船公司”)
    2.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公司将为三家单船公司
向船厂提供不超过4.9亿美元造船合同履约担保,为三家单船公司向承租人提供
不超过640万美元租船合约履约担保;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为三家单船公司担
保余额合计为零(不含本次)。
    3.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4.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一、担保情况概述
    请投资者同时参考本公司同日发布的临2014-045号公告《中海发展关于合营
公司签署亚马尔LNG运输项目一揽子合同的公告》,如无特殊说明,本公告中使
用的有关简称具有与上述公告相同的含义。
    经本公司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间接持股50%的三家单
船公司于2014年7月8日(星期二)与相关各方签署亚马尔LNG运输项目一揽子合
同(协议),包括造船合同、租船合同、补充建造合同等。为保证造船合同、租
船合同和补充建造合同的履行,本公司将为三家单船公司向船厂(韩国大宇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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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株式会社)提供造船合同履约担保,为三家单船公司向承租人(亚马尔贸易
公司)提供租船合同履约担保,金额分别为4.9亿美元和640万美元。
    三家单船公司的双方股东将等比例出具但保函,本公司提供的两项担保须本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二、被担保方情况介绍
    蓝色 LNG、绿色 LNG、紫色 LNG:各自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海集团
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与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在香港成立的单船公司,中海
集团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和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各持有 50%股份。
    注册地点:30th floor, Tower 2, Kowloon Commerce Centre, 51/53 Kwai
Cheong Road, Kwai Chung, NT, Hong Kong
    公司董事总经理 :Mr. JAE HEE SHIN
    经营范围:液化天然气的海上运输
    注册资本及财务状况:三家单船公司均为于 2014 年 5 月新设立的单船公司,
注册资本金各自为 1,000 美元,无任何负债。
    三家单船公司各自将在韩国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建造一艘 LNG 船舶(合
计三艘),造船资金的 30%由各单船公司自有资金及股东借款解决,另 70%拟通
过银行贷款解决,因此在相关船舶建造完成及投入运营后,三家单船公司各自的
资产负债率都将超过 7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造船合同履约担保
    为保证三艘LNG船舶的造船合同的执行,本公司作为三家单船公司的间接股
东(间接持股50%),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保证三家单船公司履行其在造船合同
项下的全部义务,并承诺补偿船厂因三家单船公司不履行其在造船合同项下的义
务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或损害,本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造船合同项下
105%合同价格的50%,三艘LNG船舶总船价约为9.32亿美元,本公司承担的造船
合同履约担保总额不超过4.9亿美元。
    本公司对各单船公司的担保责任将于(a)各单船公司全面履行其各自根据相
关造船合同的一切责任;(b)终止相关造船合同;(c)各单船公司的权利及责任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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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予承租人;(d)按照造船合同最终交付相关船舶后(以较早者为准)终止。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船厂(韩国大宇造船海
洋株式会社)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与本公司无关联的独立第三方。


     2、租船合同履约担保
     作为三家单船公司的间接股东(间接持股50%),本公司将:
     (a) 保证(i) 三家单船公司适当及如期履行租船合同及补充建造合同(载列承
租人于船舶建造期间之权利及责任)之所有条款及条件;及(ii) 三家单船公司适
当及如期支付及清偿其根据上述租船合同及补充建造合同到期应付之一切款项;
及
     (b) 承诺(i)倘三家单船公司未能适当及如期履行任何彼等各自根据上述相关
租船合同及补充建造合同的责任,本公司须于接到承租人要求后之5个营业日内
履行该等责任;及(ii)倘三家单船公司未能于到期日支付上述相关租船合同及/或
补充建造合同规定之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公司须于接到承租人要求后之7个营
业日内向承租人支付有关款项。
     本公司亦会就三家单船公司违反上述租船合同及/或补充建造合同导致承租
人产生之一切成本及责任向承租人作出弥偿保证。
     本公司根据其在三家单船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总额不超
过640万美元,时间至租船合同和补充建造合同结束为止。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承租人(亚马尔贸易公
司)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与本公司无关联的独立第三方。


     上述两项担保事项均由三家单船公司的双方股东等比例出具担保函。


     四、董事会意见
     根据本公司聘请的项目律师意见,本公司董事会认为造船合同履约担保和租
船合同履约担保的条款实质性的符合该类液化天然气运输工程项目中公司保证
的国际标准,保证人(本公司)以该等条款或实质相似的条款出具保证以担保船
东在造船合同项下、租船合同和补充建造合同项下的义务是适宜的,由有资质的
项目关联方(即各单船公司的最终两家股东)为单船公司提供履约保证符合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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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惯例。
    董事会认为该两项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有利于推动三艘LNG
船舶的建造及后续租船合同的执行,同意本公司为三家单船公司向船厂(韩国大
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提供造船合同履约担保,向承租人(亚马尔贸易公司)提
供租船合同履约担保,金额分别为4.9亿美元和640万美元。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820 万美元(约等
于人民币 5,10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0.24%;本公司累计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 0,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比例为 0.00%;逾期担保数量为零。


    七、其他事项
    由于此次担保总额(约 4.96 亿美元,折合成人民币约 30.8 亿元)超过本公
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及三家单船公司在其订单船舶
建造完成后其各自的资产负债率都将超过 70%,该两项担保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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