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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发展: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修订版)2014-07-23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修订版)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时间:     2014 年 8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2:30 正
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555 号东怡大酒店
主持人: 许立荣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受推举的董事)
————————————————————————
会议议程


一、审议议题:
    特别决议案,审议:
    1、关于向下修正“中海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普通决议案,审议:
    2、关于签署亚马尔 LNG 运输项目一揽子合同(协议)及为三家
单船公司出具期租合同和造船合同履约保证的议案;
    3、关于建议授权公司为中海发展(香港)航运有限公司融资再
提供 5 亿美元担保的议案。
二、股东发言及股东提问。
三、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四、大会休会(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五、宣布表决结果。
六、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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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公司 201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大会”或“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有关规定: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三、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
益,确保正常程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
正常秩序。
    五、对于所有已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
理由搁臵或不予表决。
    六、本次大会审议大会议案后,应做出决议。根据《公司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第一项议案应获得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持有“中海转
债”的本公司股东需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第
二项和第三项议案应获得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未有任何股东需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议案回避
表决。
    七、公司聘请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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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发展 201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材料一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向下修正“中海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52 号文核准,本公
司于 2011 年 8 月 1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39.5 亿元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中海转债”,代码 110017)。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32 号文同意,“中海转债”已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根据《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中海转债”存续期
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中
海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
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截至 2014 年 6 月 10 日,本公司 A 股股价已经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8.60
元/股×90%=7.74 元/股),已满足“中海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4
    为了促进中海转债尽快实现转股,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
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本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下修正“中海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建议根据相关条
款修正“中海转债”的转股价格,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向下修正
后的“中海转债”转股价格选取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本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 A 股股
票交易均价、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以及本公司 A
股股票面值中的最高值确定。如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时上述任
一指标高于调整前“中海转债”的转股价格(8.60 元/股),则“中海转
债”转股价格无需调整。
    该议案已经公司 2014 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现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5
中海发展 201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材料二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签署亚马尔 LNG 运输项目一揽子合同(协议)及为三家单船公
              司出具期租合同和造船合同履约保证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拓展液化天然气运输市场,经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七次董事会会议批准,本公司间
接持股50%的三家单船公司于2014年7月8日(星期二)与相关各方签
署亚马尔LNG运输项目一揽子合同(协议),包括造船合同、租船合
同、船舶监造合同、船舶管理合同和船舶补充建造合同等五类合同(协
议)。为保证造船合同和租船合同的履行,本公司将为三家单船公司
提供造船合同履约担保和租船合同履约担保,金额分别为4.9亿美元
和640万美元。现将亚马尔LNG运输项目一揽子合同(协议)的基本
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及本公司为三家单船公司提供造船合同履约担
保和租船合同履约担保寻求股东批准汇报如下。


    一、相关各方介绍
    1、船东:Arctic Blue LNG Shipping Limited、Arctic Green LNG
Shipping Limited、Arctic Purple LNG Shipping Limited,在本议案中简
称“三家单船公司”,各自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海集团液化天然
气投资有限公司与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在香港成立的单船公司,各
单船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美元,中海集团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6
和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各持有50%股份。
    2、船厂:Daewoo Shipbuilding & Marine Engineering Co., LTD(韩
国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简称“大宇船厂”),为一家韩国造船厂,
主营船舶修造等。
    3、承租人:亚马尔贸易公司(YAMAL TRADE PTE LTD),注
册于新加坡,主要从事液化天然气的贸易。
    4、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简称“商船三井”或“MOL”,持有三
家单船公司的另50%权益。商船三井为全球最大的跨国多元运输公司
之一,提供全方位之海运及物流服务,商船三井的股份在日本多个证
券市场上市,包括东京、大阪、名古屋及福冈。
    5、船舶管理公司:商船三井散货(欧洲)公司,其为商船三井
的附属公司,注册于英格兰,主要从事海运及物流服务。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船厂、承租人和商船三井均为与本公司
无关联的独立第三方。


    二、亚马尔LNG运输项目一揽子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
    1、造船合同
    合同签署方:三家单船公司和韩国大宇船厂。
   合同主要内容:三家单船公司将在韩国大宇船厂合计建造三艘
(每家公司各一艘)172,410 立方米 ARC 7 破冰液化天然气(“LNG”)
运输船舶,建造三艘 LNG 船舶的总代价约为 9.32 亿美元,将由各船
东分五期支付给船厂。
    三艘船舶预计将于2018年3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
月31日或之前交船。
    造船合同约定,船厂将按照造船合同条款建造船舶并交付给船
东,各船舶初始验收通过后,船厂将负责安排船舶冰区试航,获得通
                                7
过后,方可最终交船。
    造船合同同时规定了船厂在交船后相关期间内船舶质量担保条
款以及缺陷整改机制。船厂需保证船舶符合特定性能标准,如不符合,
船厂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性能不足超过造船合同所规定的最大标
准或不足范围,船东有权拒绝接船。
   新建船舶融资:造船资金的 30%由各单船公司自有资金及股东借
款解决,另 70%拟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根据船舶造价、出资/融资比例及本公司于各单船公司中拥有的
权益比例,本公司(及中海集团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需承担股
东资本金投入及提供股东借款总额不超过1.8亿美元(经考虑工期延
误及成本超支等)。


    2、租船合同
    上述三艘船舶建造完成后,将出租给亚马尔贸易公司(YAMAL
TRADE PTE LTD),租期自各船交船日至 2045 年 12 月 31 日,缓冲
期由 2045 年 12 月 31 日前后最多 90 日。承租人有权将租船合同连续
延长两次,每次最多为五年,并设有与上述类似之缓冲期,但缓冲期
最多为 60 日。


    3、船舶监造合同
    合同签署方:三家单船公司和商船三井(“监造人”)。
    监造合同规定,船东应委任监造人监督和监测船舶的建造及完
工,处理船舶的所有图纸审批及相关事宜,并代表船东行使造船合同
条款赋予的权利或权力。


    4、船舶管理合同

                               8
    合同签署方:三家单船公司和商船三井散货(欧洲)公司。
    合同约定了将由船舶管理公司提供的船舶管理服务,船舶管理公
司应遵守船东的指示,与船东保持密切交流,并向船东提供相关信息。


    5、船舶补充建造合同
    合同签署方:三家单船公司和承租人。
    船东需保证船舶将根据造船合同、规格书和租约建造,未经承租
人事先书面同意,船东不得修改造船合同或规格书,船东应促使船厂
确认并积极遵守国际液化天然气船舶建造行业公认的健康、安全及环
境标准等。


    上述五项协议(合同)相互之间密切联系,互为支撑,且均以国
际通行的文本和操作惯例为基础,最后确定的所有条款均通过我方项
目律师审核。
    签署亚马尔LNG运输项目一揽子合同(协议)标志着本集团进一
步拓展不断增长的液化天然气运输市场,根据本公司内部测算,预期
本集团日后透过于三家合营公司的权益将带来正向投资回报。
   董事会认为上述一揽子合同(协议)乃按公平基准协商厘定,属
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四、造船合同履约担保和租船合同履约担保的主要情况
    为保证造船合同和租船合同的履行,本公司将为三家单船公司提
供造船合同履约担保和租船合同履约担保,金额分别为 4.9 亿美元和
640 万美元。
    1.被担保人—三家单船公司简介



                              9
    名称:Arctic Blue LNG Shipping Limited、Arctic Green LNG
Shipping Limited、Arctic Purple LNG Shipping Limited
    注册地点:30th floor, Tower 2, Kowloon Commerce Centre, 51/53
Kwai Cheong Road, Kwai Chung, NT, Hong Kong
    公司董事总经理 :Mr. JAE HEE SHIN
    经营范围:液化天然气的海上运输
    注册资本及财务状况:三家单船公司均为于 2014 年 5 月新设立
的单船公司,注册资本金各自为 1,000 美元,无任何负债。
    三家单船公司各自将在韩国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建造一艘
LNG船舶(合计三艘),造船资金的30%由各单船公司自有资金及股
东借款解决,另70%拟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因此在相关船舶建造完成
及投入运营后,三家单船公司各自的资产负债率都将超过70%。


    2、造船合同履约担保
    为保证三艘LNG船舶的造船合同的执行,本公司作为三家单船公
司的间接股东(间接持股50%),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保证三家单船
公司履行其在造船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并承诺补偿船厂因三家单船
公司不履行其在造船合同项下的义务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或损害,本公
司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造船合同项下105%合同价格的50%,
三艘LNG船舶总船价约为9.32亿美元,本公司承担的造船合同履约担
保总额不超过4.9亿美元。
    本公司对各单船公司的担保责任将于(a)各单船公司全面履行其
各自根据相关造船合同的一切责任;(b)终止相关造船合同;(c)各单
船公司的权利及责任更替予承租人;(d)按照造船合同最终交付相关
船舶后(以较早者为准)终止。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船厂(韩国

                                10
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与本公司无关联的
独立第三方。


    3、租船合同履约担保
    作为三家单船公司的间接股东(间接持股50%),本公司将:
    (a)   保证(i) 三家单船公司适当及如期履行租船合同及补充建
造合同(载列承租人于船舶建造期间之权利及责任)之所有条款及条
件;及(ii) 三家单船公司适当及如期支付及清偿其根据上述租船合同
及补充建造合同到期应付之一切款项;及
    (b)   承诺(i)倘三家单船公司未能适当及如期履行任何彼等各自
根据上述相关租船合同及补充建造合同的责任,本公司须于接到承租
人要求后之5个营业日内履行该等责任;及(ii)倘三家单船公司未能于
到期日支付上述相关租船合同及/或补充建造合同规定之任何到期应
付款项,本公司须于接到承租人要求后之7个营业日内向承租人支付
有关款项。
    本公司亦会就三家单船公司违反上述租船合同及/或补充建造合
同导致承租人产生之一切成本及责任向承租人作出弥偿保证。
    本公司根据其在三家单船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
任总额不超过640万美元,时间至租船合同和补充建造合同结束为止。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承租人(亚
马尔贸易公司)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与本公司无关联的独立第三
方。


    上述两项担保事项均由三家单船公司的双方股东等比例出具担
保函。



                              11
    五、董事会对担保的意见
    根据本公司聘请的项目律师意见,本公司董事会认为造船合同履
约担保和租船合同履约担保的条款实质性的符合该类液化天然气运
输工程项目中公司保证的国际标准,保证人(本公司)以该等条款或
实质相似的条款出具保证以担保船东在造船合同项下、租船合同和补
充建造合同项下的义务是适宜的,由有资质的项目关联方(即各单船
公司的最终两家股东)为单船公司提供履约保证符合一般国际惯例。
    董事会认为该两项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有利于推动
三艘LNG船舶的建造及后续租船合同的执行,同意本公司为三家单船
公司向船厂(韩国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提供造船合同履约担保,
向承租人(亚马尔贸易公司)提供租船合同履约担保,金额分别为4.9
亿美元和640万美元。


    六、根据香港、上海两地上市规则须履行的程序
    就亚马尔 LNG 运输项目一揽子合同(协议)的签署,由于本公
司间接持有各单船公司 50%权益,将使用权益法对三家单船公司进行
核算。本公司对上述一揽子合同(协议)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进行了
测算,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不超过 10%,故上述一揽子合同(协议),
就本公司内部程序而言,获董事会批准即可生效。
    就本公司提供的造船合同履约担保和租船合同履约担保,由于此
次担保总额(约 4.96 亿美元,折合成人民币约 30.8 亿元)超过本公
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及三家单船公司在
其订单船舶建造完成后其各自的资产负债率都将超过 70%,该两项担
保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七、建议

                              12
    综上,建议股东大会批准:
    1、本公司为三家单船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4.9 亿美元的造船合
同履约担保;
    2、本公司为三家单船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640 万美元的租船合
同履约担保。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13
中海发展 201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材料三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建议授权公司为中海发展(香港)航运有限公司融资
                    再提供 5 亿美元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本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为中海发展(香港)航运有限公司外
币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批准授予董事会一年内为全资子公司—中
海发展(香港)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发展香港”)的美元
借款向境内商业银行申请 5 亿美元“内保外贷”额度。
    为满足本公司整体资金需求,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建议再增加
5 亿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的担保额度(形式为“内保外贷”),由于
中海发展香港负债率超过 70%,该项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方可实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被担保方情况介绍
    名称:中海发展香港,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注册地点:Tower 2 33/F,Kowloon Commerce Centre,51 kwai
Cheong Road, Kwai Chung NT
    董事长:韩骏
    注册资本:1亿美元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和本公司在香港的资产管理业
                               14
务。
    财务状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审计),资产总额为208.26亿港元,
净资产18.25亿港元,流动负债99.34亿港元,负债总额为190.03亿港
元,银行贷款总额126.77亿港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37.18亿港元,
净利润为-6.36亿港元。
    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227.20亿港元,
净资产为18.71亿港元,流动负债92.54亿港元,负债总额为208.51亿
港元,银行贷款总额138.49亿港元;2014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12.23
亿港元,净利润为4,238万港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本公司整体资金需求,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中海发展香
港拟通过“内保外贷”形式在香港申请不超过5亿美元(或等值其他币
种)借款。商业银行视“内保外贷”为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担保的行为,
但该融资方式能显著降低境外企业的融资成本且审批流程更为快捷。
    本公司及中海发展香港目前尚未与商业银行签署融资或担保协
议,每笔担保的方式、类型、期限和金额等事项将依据担保协议确定,
本公司将在每笔担保业务具体发生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通过“内保外贷”的形式进
行融资可显著降低融资成本且审批流程更为快捷,符合公司及股东的
整体利益。
    本公司五位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公司为中海发展香港的融资
提供担保,其审议程序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15
定,同意本公司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为中海发展香港的融资提供担
保。


    五、建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
担保存在下述情形的:
    1、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建议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预计一年内为全资子公司中海发
展香港追加提供不超过5亿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担保,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在具体担保发生时
签署有关担保协议,并及时对外公告。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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