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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发展:“12中海02”2015年付息公告2015-07-28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 2015-047
债券简称:12 中海 02         债券代码:122172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海 02”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31 日
    ●债券付息日:2015 年 8 月 3 日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3
日发行的本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品种二)(“12 中海 02”,“122172”,以
下简称“本债券”)将于 2015 年 8 月 3 日支付自 2014 年 8 月 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2 中海 02”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债券简称:“12 中海 02”;
    3、债券代码: “122172”;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5、债券期限:十年;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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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起息日:2012 年 8 月 3 日;
    9、债券付息日:2013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8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债券上市时间和地点:本债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有关“12 中海 02”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中海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中海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以及 2012
年 8 月 20 日发布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
告书》,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的
约定:“本期债券 10 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 5.0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每年付息一次”。本次每手“12 中海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
民币 50.0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31 日。
    2、本次付息日:2015 年 8 月 3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中海 02”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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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
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
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本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本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2 中海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3
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 QFII 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 QFII 派发债券税
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上海税务部门缴纳。
    请 QFII 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 中海 02”付息兑付
事宜之 QFII 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
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签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
    邮寄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70 号 7 楼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室
    邮编:200080
    信封上请注明“QFII 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 所得税。如 QFII 未履行
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QFII 自行承担。


七、 本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 188 号 A-10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70 号 7 楼
    联系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21-65967165
    传真:021-65966160


    2、债券受托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项目主办人: 刘龙、孙兴涛
    项目组成员: 黄央、孙逸然
    电话: 021-38676666

                                      4
传真: 021-38670543


3、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及 28 层
项目主办人: 张昊、许滢
项目组成员: 刘晴川、朱超、刘森林、屠建宗、陈恪舟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4、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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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12 中海 02”付息兑付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172,债券简称: 12 中海 02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122172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
                                                 (12 中海 02)
付 息 债券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请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前(含)填写上述表格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 021-65966160,并
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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