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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2018-06-0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和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远海运

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 2018 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

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中远海能 2018 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具备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

司境内审计工作的相关要求;普华永道(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具备香港会计师公会出具的注册证明和香港税务局颁布的商业登记

证,是根据香港交易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四章 4.03 条的规定,

具备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可获委任为公司核数师资格的执业会计

师,能够满足公司 H 股审计工作的相关要求。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信永中和

为公司 2018 年度境内审计机构,聘请普华永道(罗兵咸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境外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依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公司 2018 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阮永平



    叶承智



    芮萌



    张松声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