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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2018-10-31  

						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摘要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
                            声明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无公司监事,无单独或合

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

次全部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特别提示

一. 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

     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能

     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二. 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由中

     远海运能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计划将向激励对象授予

     35,787,000 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0.888%;当生效条件

     达成时,激励对象可按本计划规定行权价格与时间分批行权;股票期权行

     权后所获得的公司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


三.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对公司经营管理负

     有领导、执行责任的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关键

     管理和技术骨干,共计 134 人,约占 2017 年底公司总人数的 4.24%。


四.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00 元。在本激励计划公

     告当日至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所涉及的期权数量、行

     权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公

     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五.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 7 年;在授予日后的 24 个月为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

       计划持有的股票期权将被锁定,不得行权;锁定期满后在公司和激励对象

       满足相关业绩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下述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33%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33%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34%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满四周年)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84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未达成任何一期的生效业绩条件,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生效,由公司注

销。


六.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生效需满足如下业绩要求:


           (1)第一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6%,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75 分位水平;


           (2)第二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7%,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75 分位水平;


        (3)第三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8%,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5%,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杆公司

    的 75 分位水平;


        (4)在每一个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需完成国资委下达给集团并

    分解到本公司的 EVA 目标。


        若在本次授予计划的有效期内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可能

    对公司净资产及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带来影响的行为,则在计算各行权期的

    净资产现金回报率时应剔除该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并相应调整行权期各

    年度考核条件中有关净资产现金回报率的考核指标,调整方案视具体情况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 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

    须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实施: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同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批准。


八.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

    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将向所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九.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达成进行审

    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达成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 本次激励对象行权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

    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录

释义.............................................................................................................2

一、 公司基本情况 ................................................................................6

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目的 ................................................................8

三、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 ........................................................8

四、 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与分配 ................................9

五、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与行权安排 ..............................12

六、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14

七、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生效条件 ..............................................15

八、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9

九、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22

十、 激励计划特殊情况的处理 ..........................................................24

十一、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8

十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批、授予和生效流程 ...................31




                                                        1
                                    释义

在本计划中,下列名词和术语作如下解释:



中远海运能源、本公司、上 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集团                       指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间

                                接控股股东。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权激 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        激励计划》(草案)。

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

                                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

                                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

                                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

                                押或者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                   指   本计划下被授予股票期权的人员。



授予                       指   公司依据本计划给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



                                     2
                为。



授予日     指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

                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达成后予以公告,该公

                告日即为授予日。



行权价格   指   根据本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中远海运能

                源股票的价格。



授予条件   指   本公司依据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所

                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




锁定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

                间。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各批次期权可行权日之间

                的期间。



生效       指   在锁定期满后,股票期权满足条件可以开始

                行权。



行权期     指   期权生效后至最后一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

                限。



                       3
有效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最后一个可行权日之间的

                        期间。



生效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

                        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股东大会           指   中远海运能源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中远海运能源的董事会。



监事会             指   中远海运能源的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中远海运能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国资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4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修订后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公司章程》   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能

源”、“公司”)是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从事油品和天然气

等能源运输的专业化公司,其前身为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6

年 7 月 26 日成立。公司股票于 1994 年 11 月 11 日于香港联交所上市,

并于 2002 年 5 月 23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中远海

能”,股票代码:01138.HK,600026。公司主营业务为中国沿海地区

和全球的成品油及原油运输,中国进口液化天然气运输。主要经营模

式为利用自有船舶为货主提供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服务,此外也有通

过向银行、融资租赁方、其他船东光租和期租船舶后向货主提供定期

租船和航次租船服务。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营业收入        9,759,438,472.32   13,160,723,505.89          17,577,535,025.15
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    1,766,339,240.28       1,922,512,721.42        1,153,614,404.50
润
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
                1,266,250,515.89        936,944,143.67          666,353,724.02
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   27,919,639,799.85   27,413,089,453.28          31,707,215,839.35
                                   6
司股东的净资
产
总资产          60,384,730,709.68    58,309,476,458.96    85,579,797,706.90
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基本每股收益
                          0.4381               0.4768                  0.2902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每股              0.3140               0.2324                  0.1676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加权
                             4.58%                 3.18                  2.25
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1、 董事会构成

     公司董事会由十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黄小文、董事刘汉

波、董事陆俊山、董事冯波鸣、董事张炜、董事林红华、独立董事阮

永平、独立董事叶承智、独立董事芮萌、独立董事张松声。

     2、 监事会构成

     公司监事会由四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翁羿、监事杨

磊、职工监事徐一飞、职工监事安志娟。

     3、 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十人,分别是:总经理刘汉波、党委书记

陆俊山、副总经理杨世成、副总经理秦炯、总会计师项永民、副总经
                                     7
理罗宇明、纪委书记屠士明、副总经理赵金文、董事会秘书/总法律

顾问李倬琼、总经理助理赵宇光。



   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目的

    随着国企改革政策推进以及公司重组整合的逐渐完成,为了在内

部建立起更为市场化、更加丰富的激励体系,进一步完善中远海运能

源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中高层管理人才及核心技术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推动中远海运能源中长期目标的达成,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

订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三、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国资委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
                                8
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

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中远海运能源本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 134 人,占 2017 年底公司总人数的 4.24%,

人员范围包括:

    1、中远海运能源高层管理人员,担任职工监事的人员除外。包

括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纪委书记、总法律

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共 10 人。

    2、中远海运能源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即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关键管理和技术骨干,共 124 人。具体包括:

中远海运能源所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远海运能源总部核心骨干、

中远海运能源主要子公司核心骨干。



   四、 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与分配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

    本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为中远海运能源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中远海运能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

    (三)本次授予总量

                              9
       中远海运能源本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5,787,000 股,涉

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

司股本总额 40.32 亿股的 0.888%。

       (四)本次授予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所示:

                                                      占本次授予
                                                                   占股本总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股数   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


 1       刘汉波          总经理            475,000     1.327%       0.012%


 2       陆俊山         党委书记           475,000     1.327%       0.012%


 3       杨世成         副总经理           427,000     1.193%       0.011%


 4        秦炯          副总经理           427,000     1.193%       0.011%


 5       项永民         总会计师           427,000     1.193%       0.011%


 6       罗宇明         副总经理           427,000     1.193%       0.011%


 7       屠士明         纪委书记           427,000     1.193%       0.011%


 8       赵金文         副总经理           427,000     1.193%       0.011%


 9       李倬琼   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380,000     1.062%       0.009%


 10      赵宇光        总经理助理          380,000     1.062%       0.009%


                                     10
                                                            占本次授    占股本总
                                 人均授予      授予股数
            激励对象                                        予总量的    额的比例
                                   股数          合计
                                                            比例(%)    (%)


       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427,200      4,272,000     11.937%    0.106%
            共 10 人


         中远海运能源所属公司
                                  320,300       6,406,000     17.900%     0.159%
        高级管理人员,共 20 人


其他     中远海运能源总部核心
                                  240,071      13,444,000     37.567%     0.333%
激励         骨干,共 56 人


对象     中远海运能源主要子公
                                  243,021      11,665,000     32.596%     0.289%
          司核心骨干,共 48 人


            小计,共 124 人       254,153      31,515,000     88.063%     0.782%


       授予合计,共 134 人        267,067      35,787,000    100.000%     0.888%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的数据

       1、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

                                          11
股本总额的 10%。

    3、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公告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五、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与行权安排

    (一)计划有效期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从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的 7

年。

    若无特殊情况,在达成授予业绩条件的情况下,每次授予距离上

一次授予的间隔时间不得短于两年。公司未来开展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的具体激励范围及激励水平由董事会届时确定审议并履行相应报批

程序。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

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

    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达成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

否达成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

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

等相关程序。
                             12
    (三)锁定期

    在授予日后的 24 个月为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持有的股

票期权将被锁定,不得行权。

    (四)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授予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日。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

下表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33%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3%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满四周年)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8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4%

               交易日当日止

    当期行权条件未达成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由上市公司注销相关期权。

    激励对象个人生效的期权数量根据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进行调节,实际生效的期权数量不得超过个人本次获授权益总量的

                                13
1/3。

    (四)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

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一)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00 元,即公司董事会按照本计划规定

的程序确定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00 元的价格购买
                               14
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2017 年 12 月 19 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1 个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 6.02 元;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

票交易均价,即 6.04 元;

    (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收盘价,即 6.01 元;

    (4)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

票平均收盘价,即 6.05 元;

    (5)公司 A 股股票单位面值(1 元)。

    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相应行权价格将参

照进行相应调整。

    2018 年 7 月 13 日,公司按每股 0.05 元进行分红,因此,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最终确定为 6.00 元。



   七、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生效条件


                                 15
   (一)授予条件

   1、公司层面授予条件

     (1)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5%;

            2) EVA 需完成国资委下达给集团并分解到本公司的目

               标。

   由于公司 2016 年中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已出售本公司持有的

中海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100%股权,后续年度经营业绩将不再包含散

货业务,为确保与后续年度的可比性和一致性,上述 EOE 指标以剔

除散货业务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

资产现金回报率为核算依据。

     (2)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6
    2、激励对象层面授予条件

     (1)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股票期权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或合格以上;

     (2)激励对象未发生按第二章规定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二)生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股票期权方可按照生效安排进行

生效:

    1、公司层面生效条件

     (1)在各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①第一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6%,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且上述指标均不低

于标杆公司的 75 分位水平;

      ②第二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7%,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且上述指标均不低

于标杆公司的 75 分位水平;

      ③第三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8%,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5%,且上述指标均不

低于标杆公司的 75 分位水平;

      ④EVA 需完成国资委下达给集团并分解到本公司的目标。

                               17
    若在本次授予计划的有效期内,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

等可能对公司净资产及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带来影响的行为,则在计算

各生效年度的净资产现金回报率时应剔除该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并

相应调整各生效年度考核条件中有关净资产现金回报率的考核指标,

调整方案视具体情况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公司业绩未达到上述条件,则所有激励对象相应生效年度的股

票期权作废,并由公司注销。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

绩指标、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所有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务院国资

委备案。

     (2)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层面生效条件

     (1)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股票期权生效前一个财务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到合格或合格以上;

                              18
     (2)激励对象未发生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章规定不得

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当任一生效年度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生效条件未达成的,该部分股

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八、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计划公告日起,若在行权前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

     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

     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

     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

     本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19
    3、配股

    Q= Q0× 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

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

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计划公告日起,若在行权前本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

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

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

后的行权价格。


                          20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 P0×(P1+ 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的价格,n 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

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做调

整。

    (三)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程序

    中远海运能源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

因调整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

调整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

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

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有激励计划调整的情形发生,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21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董事会出

     具专业意见报告书,并及时公告。



   九、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

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2、若激励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取消行

权,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行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因股票期权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
                              22
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积极配合

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的原因造成激励

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

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

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在满足本计划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且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

定和买卖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股票期权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在被

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并承担行权所

需的资金和费用;

    4、激励对象应保证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为自筹资金,资

金来源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可能需要的

其他适用的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5、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之规定交

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23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或行使股票期权

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

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激励计划进

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

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 激励计划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 激励对象个人的情况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

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

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且对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进行追

回: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

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行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
                              24
和技术秘密、实时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

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丧失参与本计划的资格,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

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

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

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6)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

的人员;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

公司利益的情形;

    (8)成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

监管规章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的;

    (9)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25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生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

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因客观原因由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由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的;

    (3)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

在退休当年工作已满半年时间且通过考核的,该年度可行权期权仍可

按激励计划行权。在退休离职后无法再进行业绩考核的,其股票期权

失效;

    (4)激励对象死亡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

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5)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4、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

    (1)由激励对象单方提出辞职的;

    (2)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5、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

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

行权: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属于受激励的核心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任

                             26
职的;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

其处理方式

    (二) 公司的情况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

规定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发生其他重大变更。

    2、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

予以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7
   十一、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 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

份支付》,并在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另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

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

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票期权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

算:

    1、授予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

       理。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公司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

       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

       其他资本公积。

    3、行权日

       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4、可行权日之后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28
       (二)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

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

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用该模

型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当天作为基准日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三)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1、估值模型

       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将在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根据

Black-Scholes 模型进行估计。

       2、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根据 2018 年 9 月 12 日各项数据,估值模型的各参数取值及说明

如下:

定义         参数值      取值说明

             4.06
标的股票                 估值基准日中远海运能源(SH.600026)股票

市场价格                 收盘价

             6.00
期权的行                 董事会根据证监会与国资监管部门规定所确定

权价格                   的行权价格


预期期限     3.833 年    预期期限=0.5×(加权预期等待期+加权有效期

                         限),即
                         1/3×0.5×(2+3)+1/3×0.5×(3+4)+1/3×0.5×(4+7)
                                    29
                           =3.833(年)

              3.4584%
无风险收                   同期国债收益率

益率

              42.82%
预期波动                   同期限的中远海运能源历史股价波动率

率

              0.0%
预期分红                   根据估值原理和国资委监管规定,若股票期权

率                         方案中对公司发生分红后,期权行权价的调整

                           原则进行了规定,则在期权公允价值评估时不

                           再考虑预期分红率,以 0%作为输入




       3、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根据估值模型和 2018 年 9 月 12 日各项数据进行初步测算,本次

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平均价值为 0.98 元,授予 35,787,000 份股票期

权的价值为 35,071,260 元。

       (三)本次授予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在本次授予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应在等待期内摊销。因

此,股票期权成本的摊销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根据 2018 年 9 月 12 日各项数据进行初步测算,本次授予的总会

计成本约为 35,071,260 元人民币。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

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年度          第一周年     第二周年      第三周年        第四周年
                                    30
年度摊销金额
                   12,625,653.60   12,625,653.60   6,838,895.70   2,981,057.10

(人民币,元)


占 2017 年营业
                      0.129%          0.129%         0.070%         0.031%
收入比例


占 2017 年净利
                      0.715%          0.715%         0.387%         0.169%
润比例


       说明:受期权行权数量的估计与期权授予日公允价值的预测性影

响,目前预计的期权成本总额与实际授予后的期权成本总额会存在差

异。实际会计成本应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的实际股价、预期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参数进行重新估值。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以目前情

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

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



    十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批、授予和生效流程

     (一)本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2、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成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回


                                       31
避表决;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

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独立意见;

    4、监事会核实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包括授予对象、授予资格、

授予数量);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

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

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

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7、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8、集团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国资监

管机构批准;

    9、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获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公司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10、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

    11、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32
    12、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13、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1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5、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办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授予方案,并根据本计划确定授予日和行权价格;

    3、监事会核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

准的计划中规定的激励范围相符;

    4、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通知

激励对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数量、行权价格和生效安排等相关

信息;

    5、激励对象在 3 个工作日内签署《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并将

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

    6、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7、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名册,

                               33
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及

《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编号等内容;

    8、公司董事会根据国资委、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授予的相

关事宜,对授予情况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并通过集团将授予情况上报

国资委备案。

    授予股票期权,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本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实现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每个行权日前,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

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的公司业绩考核结

果和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该批股票的实际生效比例,并书面

形式告知各激励对象实际生效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及相关条款。在股票

期权生效前的规定期限内,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电子邮件提示激励对

象有关股票期权的生效日期和生效数量等相关信息;

    3、每个激励对象可在行权有效期内,基于累计生效的股权数量,

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确认行权的数量和

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

                               34
载明行权的数量(不得高于可行使期权数量,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行权价以及股票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4、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确认后,

由激励对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5、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激励对象将行权资金按照公司要

求缴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由证券公司在确

认未达到收益封顶的情况下,将股份过户到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

    6、公司人力资源部核算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并对激励对象股票

期权行权数量、剩余已生效数量、本次行权收益等信息进行汇总统计、

制表;

    7、公司财务部根据行权收益核算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并完成

行权收益的账务划拨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8、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票期权行权收益的相

关信息;

    9、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集团向国资委备案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10、如发生以下情形,董事会有权通过决议将激励对象当年度可

行权部分予以取消:

    (1) 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

    (2) 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的。



                             35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0 日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