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2018-10-3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审阅了《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修订程序合法合规。
二、修订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客观反映公司经营业绩,有利于充分发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管理
层和核心员工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进行修订,并同意将修订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阮永平
叶承智
芮萌
张松声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