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8-10-3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本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本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以下简称“《实
施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联
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一)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合计超过 50%的公司;
(三)本公司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组成的公司;
(四)其他根据适用财务会计准则,在本公司经审计综合账目中
被综合计算(或将其股本权益在收购完成后被综合计算)的公司。
第三条 作为香港、中国大陆两地上市公司,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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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应同时遵守两地法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当出现两地法律或上市规则规定不一致时,按从严原则执行。如
果本制度与任何不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有冲突
的地方,须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为准。
第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五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
管理的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关联方的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本公司的关联方包括:
(一)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下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实施指引》定义的关联方;
(二)根据《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以上关联方及关连人士的定义以境内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时
修订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本公司的关
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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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报告义务的关联方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其关联关系。
本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及更新本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分类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本公司关
联方之间的交易,具体包括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界定为关联交易
的各种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划分为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
发生的关联交易、《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
第十一条 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分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包括一次性
关连交易和持续关连交易。
持续关连交易是指涉及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连交易,
该等交易持续或经常发生,并预期会维持一段时间。
第十三条 《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分为:
(一)获豁免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关连交
易(以下简称“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
(二)获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关连交易,但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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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及公告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
(三)获豁免遵守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
定的持续关连交易(以下简称“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
(四)获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持续关连交易,但需
遵守关于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部分豁免的
持续关连交易”);
(五)不属于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的关连交易(以
下简称“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及不属于上述第(三)项和第(四)
项所述的持续关连交易(以下简称“非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审议与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审议与披露标准如下:
(一)本公司及/或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 30 万元(含)以上(本公司及/或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
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含)以上且占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或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二)本公司及/或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本公司及/或附
属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及/或附属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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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以上,且占本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
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本公司及/或附属公司拟发生上述第(二)项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
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本制度第五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提供担保以外的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第(一)、(二)
项的规定。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并适用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一是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是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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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及/或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
本公司或/及子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一)、(二)
项的规定。
(六)本公司及/或子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
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本公司及/或子公司放弃增资权或
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一)、(二)项的
规定。
本公司及/或子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本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本公司及/或附属公司拟放弃增资权
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
用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述规定无需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符合相关规定的,本公司可以向境内证券监管机构申请免于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以上具体审议与披露标准以境内证券监管机构不时修订的最新
稿为准。
第十五条 《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
部分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应当遵守监管机构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如
适用)、公告的规定。《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非豁免的关连交
易、非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应当遵守监管机构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如
适用)、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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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审议与披露标准以《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不时修订的最新
稿为准。
第十六条 本公司须遵守联交所关于关连交易是否合并计算的规
定。必要时,本公司可就上述问题先行咨询联交所。
第十七条 本公司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 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确定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并按照规定及
时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与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的审议、披露与报告程序如下:
(一)对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在提交
董事会讨论前,应经过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书面认可;独
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发表书面意见。
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应按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
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按照上交所的相关
规定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其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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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本
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
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如拟购买资产是以现金流量折现法等估值方法进行评估且作为
定价依据的,应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报中披露实际盈
利数与盈利预测数的差异情况以及会计师专项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本公司及/或子公司应当与关
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
补偿协议。
本公司及/或子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
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
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非执行董事应
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发表意见。
(三)本公司及/或子公司与关联方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
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四)本公司及/或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
定价为国家规定的,本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五)本公司及/或子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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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二)规定标准的,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
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六)本公司及/或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关联人向本公司及/或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
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本公司及
/或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本公司可以向上交
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本公司及/或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本公司及/或子公司未
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八)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本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非执
行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本公司及/
或子公司进行交易,本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九)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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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本公司及/或附属公司利益的,本公
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实施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的审议、披露与报告程序如下:
(一)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本公司及/或子公司应当与关
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本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
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本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本公司应当根据
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条 与《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发生的关
连交易的审议、披露与报告程序如下:
(一)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及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按照本公
司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
(二)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及部分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按照本公
司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按照《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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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年度审核(如适用)及公告程序。
(三)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及非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在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应就有关交易
或安排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有关交易是否在本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
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有关交易或安排是否符合本公司及其
股东整体利益以及如何就有关交易或安排表决而向股东给予意见;并
且由本公司委任的为联交所接受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联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有关交易或安排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有关
交易或安排是否在本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
进行,以及有关交易或安排是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向独
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出建议,并就股东应否投票赞成有关交
易或安排而给予意见。本公司将按照《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履行申报及公告、年度审核(如适用)、股东通函、独立股东批准程
序。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
事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或发表意见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以下简称“关联董事”)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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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近亲属;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六)监管机构或者本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或
(七)该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于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以下简称“关联股东”)在审议时应当回避,不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关联股东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或其联系人;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 监管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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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任何在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的股东;或
(八)有关交易将其他股东没有的利益(无论是经济或其他利益)
赋予该股东或其联系人
第二十三条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监管机
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
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审批条件在
授权范围内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交易的
定价原则和依据、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本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关联
交易协议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与境内证券监管机构定义的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按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重新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定价政策和依据、交易价格、交
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与前三年同
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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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
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本公司及/或子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
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第二十八条 与《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发生部
分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及非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本公司及/或子公
司必须与交易对方就该持续关连交易订立书面协议,列出须付款项的
计算基准。协议期限必须固定以及反映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除
特别情况外,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公司及子公司还应当就每项关连交易确定一个最高全年交易
金额,并明确交易金额的计算基准,本公司须披露其计算基准。
当关连人士不再符合豁免条件时,本公司应就之后与该关连人士
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遵守所有适用的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
东批准的规定,但联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协议须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
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公司
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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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
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
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或根
据本公司已刊发数据中的以往交易及数据厘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
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
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做出说明。
第三十条 本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注意收集、核实交易对方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股权投资情况等与关联交易管理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为防范持续性关联交易(包括境内监管机构定义的
日常关联交易和联交所定义的持续关连交易)协议的累积交易金额超
越经批准的上限,本公司应做好持续性关联交易实际履行中的数据统
计,并就持续性关联交易数据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就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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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以及当年
发生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于部分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及非豁免的持续关连
交易,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均须审核该等持续关连交易,并
在年度报告中确认:
(一) 该交易在本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订立;
(二) 该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或如可供
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交易的条款是否一般商务条款,则对本公司
而言,该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的条款;
(三) 该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款公
平合理,并且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对于部分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以及非豁免的持续关
连交易,审计师每年均须致函本公司董事会(函件副本须于本公司年
度报告付印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送交联交所),确认如下事项:
(一)该交易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若涉及由本公司提供货物或服务,则该交易遵循了本公司
的定价政策;
(三)该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
(四)并未超出之前公告披露的年度上限。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要配合外部审计师做好持续性关联交易上一
年度数据的审计、抽查、统计等工作。外部审计师在年度财务决算完
成后,向本公司汇报上年度各项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实际发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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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出具本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程序结果的告慰函。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经审计师审计的关联交易数据,结合年
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遵照两地监管机构的规定要求,编制本公
司年报中关联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部分的披露内容,在履行年报审批
程序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及子公司、关联人以及相关义务人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除本制度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均指中
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
本制度所称“独立股东”是指在股东大会上就某项关联交易进行
表决时不需放弃表决权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净资产”是指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
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不满”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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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
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在本制度生效之前制定的除《公司章程》之外的相关制度
中涉及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内容的,如与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管理层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关联方和关联
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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