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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能: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9年付息公告2019-07-30  

						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临 2019-044
债券代码:122172           债券简称:12 中海 02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8 月 2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8 月 5 日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能源”、“本公司”或“公
司”,原名“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简称“中海发展”)于 2012 年 8 月 3 日发
行的本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12 中海 02”,“122172”,
以下简称“本债券”)将于 2019 年 8 月 5 日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3 日至 2019 年 8
月 2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2 中海 02”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24 号文核准。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 中海 02”、“122172”。
    4、发行主体: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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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行规模、期限与利率:本债券为十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规模人民
币 15 亿元,票面利率为 5.00%。
    6、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海运
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计息期限:本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2 年 8 月 3 日到 2022 年 8 月 2 日。
    9、付息日:2013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8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信用等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A,本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有关“12 中海 02”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中海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中海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以及 2012
年 8 月 20 日发布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
告书》,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的
约定:“本期债券 10 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 5.0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每年付息一次”。本次每手“12 中海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
民币 50.00 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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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 年 8 月 2 日。
    2、本次付息日:2019 年 8 月 5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8 月 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中海 02”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
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
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收入所得税。本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本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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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本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2 中海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
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
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


七、 本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 188 号 A-10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70 号 7 楼
       联系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21-65967165
       传真:021-65966160


       2、债券受托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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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主办人: 刘龙、孙兴涛
项目组成员: 黄央、孙逸然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543


3、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及 28 层
项目主办人: 张昊、许滢
项目组成员: 刘晴川、朱超、刘森林、屠建宗、陈恪舟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4、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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