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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10-3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內幕消息披
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
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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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
香港联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
具体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董事长、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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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八)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
大事项;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的子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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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其他知情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
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并于 5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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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
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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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
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
监局。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
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
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
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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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
约束。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
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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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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