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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19-10-3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本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

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

港证监会”)发布的《內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

露。

    第三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情形,披露或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在符合本制度第五条

的前提下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香港证监会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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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相

关信息:

    (一)相关信息尚得以保密及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和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以下一项或多于一项适用:

    (i) 该消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

    (ii) 该消息属商业秘密;

    (iii)香港证监会豁免该项披露,而就该项豁免而施加的任何条

    件已获遵从。

    第六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并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当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可以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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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七条 本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及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本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

本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适用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适用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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