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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19-10-3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作用,规范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维护公司审计的独立性,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以
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本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
要求和董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
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相关记录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如年审会计师在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
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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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形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
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对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的续聘或新委聘作出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做出决议(除非法律法规允许之其他情形下),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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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
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
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上海证监局。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
审议期间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
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支持。审计委员会在必
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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