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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10-3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本公司
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
量,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以上董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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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战略方
案或投资方案,本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
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本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
    (二)由本公司管理层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本公司总经理签发立项
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本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本公司管理层的初
审意见对外进行相关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
公司管理层;
    (四)由本公司管理层进行评审,由本公司总经理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
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本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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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本公司管理层。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7 日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
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过视频、电话会议方式或者书面审议方式
召开会议的,视作与会委员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在不损害本文件列明之战略委员会之一般职责下,战略委员会应
向董事会汇报其各项决定及建议,除非战略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
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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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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