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远海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10-3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
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年报披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
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1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2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5、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
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
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
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