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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0-01-23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
据《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中国
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整改工作管理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包括
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办事机构以及其他有实际控制
权的合资、联营公司等。
    本制度所称直属单位指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合资、联营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直属单位内
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独立、客
观地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监督、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和有效性,
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实行两级管理模式,
公司和规模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直属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
部门。公司和直属单位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
责”原则,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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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
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公司上级单位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每年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总
体评估和督导。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议、批准
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统筹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批准重大审计报告、计划外审计项目和内部审计项目调
整计划,处理重大内部审计事项。公司分管领导协助主要负
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
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起草内
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三)根据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各类审计项目,
编制项目审计报告;
    (四)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向党委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五)汇总上报内部审计数据信息,整理归档内部审计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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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部门、配
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七)根据公司上级单位下达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
及审计整改通知书等审计文书,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八)组织开展公司审计整改工作,指导、督促被审计
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九)向纪检部门移送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
问题线索;
    (十)完成上级组织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直属单位,其内部审计部
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二)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各类审计项目,编制项
目审计报告;
    (三)协助公司开展重要业务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
    (四)汇总上报内部审计数据信息,整理归档内部审计
资料;
   (五)组织落实公司上级单位和公司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改工作;
   (六)及时向公司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七)完成上级组织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工作权限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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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及未设审计机构的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
计;
       (二)对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未设审计机构的直属单位
基层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公司及未设审计机构的直属单位的投资并购、
基本建设、重大修理和更新改造等投资项目的管理及资金使
用情况的审计;
       (四)对公司及直属单位重要业务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
       (五)根据公司投资设立的合资、联营公司章程或董事
会委托,对合资、联营公司开展内部审计;
       (六)上级单位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包括: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
       (二)对所属各级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公司的投资并购、基本建设、
重大修理和更新改造等投资项目的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
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公司重要业务管理情况的专
项审计;
       (五)根据本单位所属各级合资、联营公司章程或董事
会委托,对合资、联营开展内部审计;
       (六)上级组织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项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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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管理等书面资料以及电子数据资料,提供相关信息系
统查询口令和权限等;
    (二)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公司召开的重大投资、
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
议等;
    (三)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复印、
拷贝有关审计证据;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
记录;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或单位内部规定的行
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善管理、完
善治理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
情况,应当按照公司上级单位相关规定,向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
工作任务,结合组织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和建议,编制
本单位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经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分管
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本单位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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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计划外项目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开展审计
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的实施程序,可以分为准备、
执行和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项目准备阶段的主要程序要求包括:
    (一)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
审计项目,选派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长应当由具有相关审计经验和必要专业技术资格的
业务负责人担任;
    (二)审计组长组织开展必要的审前调查,拟定项目审
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重点、方式和时间,明确组
内分工,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
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
经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阶段的主要程序要求包括:
    (一)审计组应召开进点会议,向被审计对象告知审计
任务及需要配合的事项。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
    (二)审计组应当以“公告”等适当形式进行审计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和范围、审计组成员及
联系方式、审计工作纪律等;
    (三)审计组应当深入调查,采用检查、抽样、分析性
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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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四)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工作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
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审计证据需加盖被审计单位印章;
    (五)现场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将发现的主要问题与被
审计对象初步交换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报告阶段的主要程序要求包括:
    (一)审计组长应当在完成被审计单位现场工作后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拟定审计报告初稿;
    (二)履行内部审计部门质量复核程序后,审计组应当
以内部审计部门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
象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
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可以
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三)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
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对象的
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四)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和有关具体情况,拟
定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经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人审定后,履行报批程序;
    (五)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等重大审计报告,经内部审
计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印
发,必要时,向党委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其他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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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由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批准印发。
    (六)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以本单位的名
义下达。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
面形式报告整改落实结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调查和取证,并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责任。
    中介机构选用应当符合公司上级单位、公司采购管理相
关规定,相关审计、调查和取证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特
殊情况下可以由审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
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及时进行
整改,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整改
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
异议,可以向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部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提出。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仍
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
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需要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公司上
级单位、公司相关规定,提请有关机构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直属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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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项目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审计报告;
       (三)审计统计报表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内部审计发现的
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并以专题报告、综合报告的
方式,提出相关建议。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经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报告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
度。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按照
国家、公司上级单位及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落实公司协同整改
工作,向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审计整改协办通知书,对需协同
整改和督导的事项进行分解,提出职能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
改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牵头对
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针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以及机制和制度方面的漏洞和隐患,提出长效机制建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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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方案,并推动有关工作。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具体问题指导被审计单位进行整
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组织、制定、落实审计整改方案,
采取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整改推进和完成时间
节点。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逐项落实整改,立行立改;对
涉诉案件,历史遗留等特殊原因暂不能整改到位、需持续跟
踪整改的事项,应说明理由,限期整改。
       审计文书下发 60 天内,被审计单位向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在 60 天内
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每半年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
送其后续审计整改进展情况,抄报相关职能部门,接受有关
部门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审计整改工作实行建账销号管理。各单位按
要求建立审计整改台账,逐条建档,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进
行跟踪、汇总。公司审计整改台账应上报公司上级单位,直
属单位审计整改台账应上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整改事项完成整改后,直属单位提出核销
建议,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评价、审核,依
据充分、整改到位的,予以核销。对于公司上级单位提出的
整改事项,由公司上级单位确定核销。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问题整改、处理过程中,应把问
题延伸找透,找准管理漏洞,明确责任人。汲取教训、举一
反三,解决具体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并重,完善制度、加强

                                                     10
管理,实现标本兼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整改完成后,实行“回头看”评估检
查,确保整改真实有效,防止屡审屡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通报审计整改工
作开展情况,促进审计整改工作不断发挥效力,提高水平和
质量。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门应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及质量,纳入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年度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章 审计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直属单位应当按照业务性质、经营
规模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编制,内部
审计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须的专业胜任能
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
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资格。
       直属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
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应歪曲
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上级单位审计“八不准”工作纪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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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
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内部审计人员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
获取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上级单位、
公司相关规定,对直属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
核。
       第四十三条 对于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部门、有突
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保
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
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
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打击报复内
部审计人员的,应当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
不到位以及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相关
部门和人员责任。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纪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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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等处理建议,提请组织人事部门等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设审计机构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制
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有任何冲突或抵触,公司须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委工作部/监督审计部负
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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