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 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但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 部分已获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中远海能如下保证:中远海能向本所律师提供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 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 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 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 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远海能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宜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 分已获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批准与授权 1、2017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提请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中 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2、2017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出具核 查意见。 3、2018年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国资考分[2018]65号” 《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 标。 4、2018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 修订稿)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刘汉波、陆俊山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5、2018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六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 修订稿)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修订后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能够有效激励管理层和核心员工, 进而实现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与股东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 的长期目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同意修订后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6、2018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修订 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7、2018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33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5,787,000份调整 为35,460,000份,确定2018年12月2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35,460,000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本 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决定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同意公司的前述调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12 月27日,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8、2018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 予的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33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5,787,000份调整为 35,460,000份,同意2018年12月2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35,460,000份股票期权。 9、2019年2月2日,公司发布《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中远海能股票期 权,期权代码:0000000259、0000000260、0000000261。 10、2019年6月10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二〇一八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决定以本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0元(含税), 股息分派率为76.7%,共计约人民币8,064万元。A股股东的股息以人民币派发, H股股东的股息按照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 基准价折算后以港币派发。前述利润分配方案中,A股股息已于2019年6月28日 发放完毕,H股股息已于2019年8月9日发放完毕。 11、2020年3月30日,基于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人员名单和期权数 量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派方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由6.00元/股调整为5.98元/股。因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原因,对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133人调整为121人,期 权数量由原35,460,000份调整为31,720,000份,注销3,740,000份。独立董事对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议案》。 12、2020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二〇一九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决定以本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40元(含税), 股息分派率为44.14%,共计约人民币19,051万元。A股股东的股息以人民币派发, H股股东的股息按照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 基准价折算后以港币派发。前述利润分配方案中,A股股息已于2020年7月10日 发放完毕,H股股息已于2020年8月21日发放完毕。 13、2020年10月29日,基于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2020年第十三次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以及行权价格的 议案》,同意:(1)对《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对标企业进行调整,由18家调整为19家(剔除5家补充6家), 其中原对标企业中的5家对标企业因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 组导致经营业绩指标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合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 标企业,批准将这5家企业调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名单,同时批 准补充纳入6家与公司主营业务契合度高的同行业企业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对标企业;(2)公司根据2019年度分红的实际情况,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以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14、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批准:(1)因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121人调整为112人,期权数量由原 31,720,000份调整为29,361,000份,注销2,359,000份;(2)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九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对本次行权条件等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 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33%,112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一期行权的股票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期权共计9,689,130份,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可进行第一个行 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15、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二〇二〇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决定以本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2.00 元 (含税),股息分派率为 40.15%,共计约人民币 95,254 万元。A 股股东的股息 以人民币派发,H 股股东的股息按照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 币兑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后以港币派发。前述利润分配方案中,A 股股息已 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发放完毕,H 股股息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发放完毕。 16、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 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批准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 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1)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 权价格由5.94元/股调整至5.74元/股;(2)注销2名激励对象及其持有的股票期 权581,000份。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六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 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行权价格调整 1、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规定,若 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 = P0-V(其中:P0 为调整前行权价格;V 为每股派息额;P 为调整后行 权价格。)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以 2021 年 7 月 15 日为股权登记日,向 A 股股东派发现 金红利 0.20 元/股,2021 年 7 月 16 日为 A 股除权除息日。 3、根据上述规则,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P=P0-V =5.94 元/股-0.20 元/股=5.74 元/股。 注:P0 为调整前行权价格(5.94 元/股);V 为每股派息额(0.20 元/股); P 为调整后行权价格(5.74 元/股)。 (二)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相关事宜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 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岗位变动、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 化等原因,共有 2 名激励对象共计注销期权 581,000 份。本次调整后,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剩余情况如下: 第 1 个行权 第 2 个行权 第 3 个行权 人数 合计 期期权数量 期期权数量 期期权数量 (份) (份) (份) 调整前 112 29,361,000 9,689,130 9,689,130 9,982,740 注销数量 2 581,000 191,730 191,730 197,540 调整后 110 28,780,000 9,497,400 9,497,400 9,785,200 注:上述注销人数 2 人中,皆为注销所有三个行权期的期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 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远海能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事宜均已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但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承婧艽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贺琳菲 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