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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能:中远海能监事会议事规则-建议修订稿2022-06-0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月【】日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
           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
           督、检查和评价。全体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事可列席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
           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至 9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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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二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不得担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或罢免。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
           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方面的
           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一条   在不与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有冲突的情况下,监事会主
           席可以指定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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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选举监事会主席;

           九.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十一.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一至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
           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检
                 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
                 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   核对财务、资产等有关情况,必要时要求有关负责人作出说
                 明;

           四.   向审计等对公司履行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了解财务状况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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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活动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及时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济活动分析
           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次对公司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检查报告,经监事会
           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必要时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在股东年会上宣读有关对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检查专项
           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

           四.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
           交独立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有权自主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
           中介机构,聘请上述机构专业人员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日常工作和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
           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召开地点(如果不位于监事所在地)的
           异地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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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司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行为,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的正常运行提供必
           要的支持,公司将就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监事会工作的具体方式、程
           序等事宜另行制定具体制度,以指导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贯彻执
           行。

                           第四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一节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    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
                  害时;

           四.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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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
           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

                      第三节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提交由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尽快转交监
           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十日内,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如监事会主席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予以修改或者补充,并于接到经修改或补充的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节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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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节 会议通知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六节 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拟审议的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如
                 涉及);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七节 会议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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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
           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
           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
           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八节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
           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九节 会议审议程序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

                         第十一节       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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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二节        监事签字

第三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
           书面说明,也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其它说明
           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四十一条 监事不按前述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
           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三节       监事会决议公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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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需予披露的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
           或决议。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及信息披露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上市地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节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
           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
           向股东年会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节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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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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