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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能:中远海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2-16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
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
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內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
以上的子公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
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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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
香港联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
具体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董事长、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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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八)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
大事项;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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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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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如发生第十一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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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
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并于 5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
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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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
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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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
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
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
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
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
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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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
约束。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
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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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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