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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国际: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10-2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〇二〇年十月




              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2:30,预计会期半天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4 号华滨国际大酒店
会议召集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
会议召开方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审议通过有关提案。本次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的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的 A 股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公司 A 股股
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
次表决为准。
现场会议安排:
    会议主席宣布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开始。
第一项, 与会股东及代表听取并审议各项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订立框架协议的持续关联交易的议
案》
    1.01、本公司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
接或间接持股 30%或以上的被投资公司购买燃料及该持续关联交易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 3 个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80 亿元
    1.02、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 30%或以上的被投资
公司购买工程设备、产品和服务及该持续关联交易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
3 个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80 亿元
    1.03、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 30%或以上的被投资
公司供应煤炭和服务及该持续关联交易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 3 个财政年
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130 亿元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及子公司每年可从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借款年均余

                                    2
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的议案》
    3、关于选举丁焕德先生为本公司董事的议案
    4、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第二项,与会股东及代表讨论发言。
第三项,与会股东及代表投票表决。
    1、计票人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并汇总网络投票结果后,宣布股东大会投票结
    果
    2、董事会秘书宣读《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3、与会董事签署会议文件
会议主席宣布本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3
股东大会议案一: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订立框架协议之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就 2021-2023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及其额度预计和框架协议提交了九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本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就以下事项:
    (1)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 30%或以上的被投资
公司购买燃料及该持续关联交易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 3
个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80 亿元;
    (2)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 30%或以上的被投资
公司购买工程设备、产品和服务及该持续关联交易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 3 个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80 亿元;
    (3)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 30%或以上的被投资
公司供应煤炭和服务及该持续关联交易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 3 个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130 亿元 。
签署了《关于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协议条
款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一般商业原则,各项关联交
易均控制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
    2021-2023 年度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对价,将由订约方同意及确认,并根据
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和决定。本公司确保(i)就涉及
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交易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不逊
于独立第三方所提供的条款;(ii)就涉及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交
易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且对中国华电而言不优于本公司向独立第三
方提供的条款。
    实际操作时,买卖煤炭时的市场价格一般根据发出采购订单时的当地现货市
场价格确定。当地现货市场价格一般参考以下原则确定:(i)两名或以上独立大型
中国煤炭企业的有关报价;(ii)如果没有相关报价,煤炭价格须参考若干独立煤
炭价格指数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本公司销售煤炭的

                                     4
当时市场价格一般参考发出销售订单时的当地现货市场价格确定。当地现货市场
价格一般参考所在地最大煤炭生产供货商的煤炭销售价格。就采购天然气而言,
天然气的价格目前由中国政府统一定价。
    中国华电向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对价将参考以下定价原则确定:(i)定价通
过招投标程序确定;(ii)公司与中标人在投标价格的基础上举行进一步的磋商,
公司参考有关服务及产品的历史价格及定价趋势,确保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价格对
公司而言是公平合理的。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对价将参考:(i)公司
就提供该等产品和服务的成本;(ii)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产品和服务收取
的服务费用确定。
    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
告》。同时,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本公司聘
请了嘉林资本有限公司担任上述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
了财务评估,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董事委员会也出具了独立意见。
    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述框架协议属于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也不计入计算投票表决总票数。
    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对协议酌情修改,并在达成一致后签署该协议,并
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完成其他必须的程序和手续。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5
股东大会议案二: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每年可从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借款年均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的议案



    本公司已就从 2021 至 2023 年三年期间与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借款的持续关

联交易及其额度预计和框架协议提交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董事

会决议,本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与中国华电签署了《贷款框架协议》,规

定在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且无需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抵

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的情况下,本公司从中国华电及其子公

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 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借款年均余额上限为人民币 200 亿

元。

    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

告》。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框架协议属于关联交易,须经

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也不计入计算投票表决总票数。

    现提请独立股东审议、批准上述框架协议,授权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及其授权

人士对协议酌情修改,并在达成一致后签署该协议,并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完成其他必须的程序和手续。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6
股东大会议案三: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选举丁焕德先生为本公司董事的议案


    鉴于王绪祥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根据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的
决议,提名丁焕德先生为本公司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薪酬。任期自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结束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止,可以连选连任。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7
附件

                           董事候选人简历



丁焕德先生,中国国籍,生于一九六二年八月,高级工程师,工学硕士,毕业于

华北电力大学,现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丁先生曾先后就职于黄

岛发电厂、青岛发电厂、临沂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华电燃料有限公司、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丁先生在电力生产、调度、燃料管

理等方面具有三十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8
股东大会议案四: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 号)、《国务

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

函〔2019〕97 号)、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8]29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根据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决议,拟对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现行《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附件部分条款修订说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9
附件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

                                       修订说明

序                                                                                   修订
                  现有条文                               修订后条文
号                                                                                   依据

                                      《公司章程》

     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原       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原
     名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名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03 年 11 月 1 日更名)系依照《中   于 2003 年 11 月 1 日更名)系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
     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      (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范继续保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范继续保
     留的股份有限公司。                      留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
     改生[1994]76 号文件批准,于 1994        改生[1994]76 号文件批准,于 1994
     年 6 月 28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年 6 月 28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同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同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        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
1
     业执照号码为:16907783-5 号。1997       业执照号码为:16907783-5 号。1997
     年 4 月 17 日,公司营业执照号码变       年 4 月 17 日,公司营业执照号码变
     更为 26717022-8 号。经中华人民共        更为 26717022-8 号。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        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
     贸资二函字第 545 号文件批准,本公       贸资二函字第 545 号文件批准,本公
     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 1 月 2 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     2001 年 1 月 2 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公司的        管理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公司的
     营业执照号码变更为企股鲁总字第          营业执照号码变更为企股鲁总字第
     003922 号。公司目前的统一社会信用       003922 号。公司目前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700002671702282。             代码为 913700002671702282。

     公司的发起人为(依当时名称):          公司的发起人为(依当时名称):
     山东省电力公司                          山东省电力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曾更名为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0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山东       山东鲁能开发总公司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现名为山东省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市基本建设投资公司
    山东鲁能开发总公司(曾更名为山东
    鲁能集团总公司、山东鲁能集团有限
    公司,现名为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枣庄市基本建设投资公司(现名为枣
    庄市重点工程投资办公室)
    第六条 本章程依据《公司法》、《特      第六条 本章程依据《公司法》、《特
    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     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
    条款》(简称“《必备条款》”)、《上   条款》(简称“《必备条款》”)、《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程指       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
    “《治理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治理准则》”)、《国务院关于调整
    对公司原章程进行修改,由股东大会       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报国务院授权的公       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以及其
2   司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                 他相关规定,对公司原章程进行修
                                           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报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       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生效。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
    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 中 华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人 民 共
3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和 国 证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公司
                                                                                  券法 》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11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券。
    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 国 务
    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券     院 关 于
    前 5 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   交易所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     调 整 适
    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前述规定    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   用 在 境
    适用于 H 股股东。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   外 上 市
                                        其规定。                           公 司 召
4
                                                                           开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期 限
                                                                           等 事 项
                                                                           规 定 的
                                                                           批复》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
    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前发出书面通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个工作日前
    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    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
    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或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     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
    达公司。但是,在公司只有发起人股    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法   《 中 华
    东时,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较短的通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人 民 共
    知时间,召开股东大会;而本条规定    管理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和 国 公
    的送达书面回复的 20 日期限不应适    的,从其规定。                     司法》及
5
    用。                                                                   香 港 上
                                                                           市 规 则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时收                                       附录
    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
    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
    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

                                        12
    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
    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    《 国 务
    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      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     院 关 于
    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空邮    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空邮   调 整 适
    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    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   用 在 境
    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    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   外 上 市
    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公 司 召
6
                                                                           开 股 东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   大 会 通
    45 日至 50 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   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     知 期 限
    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      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   等 事 项
    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    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规 定 的
    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批复》
    第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       第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前发出书    议,发出书面通知的期限应当与召开
    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    该次类别股东会议一并拟召开的非
    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      类别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期限相同。
    的在册股东。                        书面通知应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
                                        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股份的在册股东。                  《 国 务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                                     院 关 于
    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 调 整 适
                                        列明的时间内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 用 在 境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      复送达公司。                      外 上 市
    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                                      公 司 召
7
    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 开 股 东
    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    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 大 会 通
    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   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 知 期 限
    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    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 等 事 项
    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    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 规 定 的
    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      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 批复》
    议。                                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
                                        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
                                        议。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会例会或临时会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会例会或临时会 《 上 市
    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      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 公 司 治
8
    迅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    迅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 理准则》
    他董事讲话,并进行正常交流,所有    他董事讲话,并进行正常交流,所有
    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13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       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盖章。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次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
    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次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票权。                                 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
    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       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
    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   “《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
    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
1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东大会规则》、《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        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         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等法律法
    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        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包
    (以下统称“上市规则”)以及《华电国     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
    则。                                   以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
    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前发出书面通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个工作日前
                                                                                  《 中 华
    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       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
                                                                                  人 民 共
    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或 15
                                                                                  和 国 公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
                                                                                  司法》及
2   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
                                                                                  香 港 上
    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       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法律、
                                                                                  市 规 则
    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附录
    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       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
    告方式进行。                           其规定。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4
    45 日至 50 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
    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      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
    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    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
    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会议的通      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
    知。                                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
                                        告方式进行。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本条上述 45
    日的通知期限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
    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
                                        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
                                        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本条上述通
                                        知期限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八条 在发给股东的股东大会 删除原二十八条
    会议通知中,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
    提请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
    代理人在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
    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时收
    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
3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
    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
    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
    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
    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