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电国际: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2021-04-30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0-02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报告书(草案)摘要


  序号                                 交易对方名称
    1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2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独 立财务 顾 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声明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本报告书

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

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

前,本承诺人将暂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可转换债券(如有)。并于收

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可转换债券账户

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

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

相关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人承诺

将锁定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核准或认可(若有),

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

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上市公司自行负责;因本

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时,

除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本报告

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

                                         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

信息,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原始

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

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

权并有效签署改文件,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

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

他事项;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交易对方将不转让届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可转换

公司债券,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账户

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交易对方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

请锁定;如交易对方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交易对方同意授权上市公

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能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

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交易对方同意授权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

相关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声明:“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承诺为本次交易出具

的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二)法律顾问声明

    法律顾问大成律师声明:“本所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审计机构声明

    审计机构立信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

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评估机构声明

    评估机构中同华声明:“本公司及经办资产评估师承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

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目          录

声明 ............................................................................................................................... 1

   一、上市公司声明.................................................................................................... 1

   二、交易对方声明.................................................................................................... 2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3

目     录 ........................................................................................................................... 4

释     义 ........................................................................................................................... 6

重大事项提示 ............................................................................................................... 9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9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10

   三、本次交易的评估作价情况.............................................................................. 11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 12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情况.......................................................... 15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3

   七、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25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26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34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本次重组复牌之

   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35

   十一、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35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40

重大风险提示 ............................................................................................................. 41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41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44

   三、其他风险.......................................................................................................... 47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 49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49

                                                                  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二、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50

三、本次交易的评估作价情况.............................................................................. 52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 52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情况.......................................................... 55

六、本次交易的性质.............................................................................................. 64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5

八、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67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68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本次重组复牌之

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68

十一、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69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73

十三、债转股实施机构前次增资情况.................................................................. 73

十四、本次交易与债转股实施机构前次增资事宜的相关说明.......................... 82




                                                       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释        义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
本报告书、重组报告书   指
                             资产报告书(草案)》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
本报告书摘要           指
                             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华电国际、公司、本公
                       指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华电国际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建信投资持有的蒙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东能源 45.15%股权及中银投资持有的福源热电 36.86%股权
                             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以现金向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增资,用于
前次增资               指    偿还标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金融机构债务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
                             债务
标的公司               指    内蒙古华电蒙东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电蒙东能源有限公司 45.15%股权、天津华电福源热电
标的资产、标的股权     指
                             有限公司 36.86%股权
交易对方               指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华电蒙东能源有限公司、
交易各方               指    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
                             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华电集团、集团         指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蒙东能源               指    内蒙古华电蒙东能源有限公司

福源热电               指    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

华电福泽               指    天津华电福泽热力有限公司

建信投资               指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中银投资               指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华电香港               指    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
                             指本次交易中,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建信金融资产投
                             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新增股票的发
本次发行价格           指
                             行价格,根据相关规定并经各方协商,本次发行价格为 4.61 元/
                             股
                             指本次交易中发行普通股及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基准
定价基准日             指    日,为华电国际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即 2021 年 3 月 26 日




                                            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华电国际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在中国证券登
交割审计基准日           指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且华电国际因本次交易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当日
                               标的公司于所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反映本次交易
交割日                   指
                               的工商变更登记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20 年 6 月 30 日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附
                               条件生效的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协议》、《华
《资产购买协议》         指
                               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附条件
                               生效的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协议》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附
                               条件生效的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
                         指    协议》、《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
协议》
                               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指
则》                           持有人会议规则》
                               评估机构出具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定向
                               可转债购买资产涉及的内蒙古华电蒙东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1)第 030064
《评估报告》             指
                               号)、《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定向可转债购
                               买资产涉及的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1)第 030038 号)
                               审计机构出具的内蒙古华电蒙东能源有限公司“信会师报字
《审计报告》             指    [2021]第 ZG25351 号”《审计报告》、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
                               公司“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25352 号”《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24228 号”《备考审
《备考审阅报告》         指
                               阅报告》
                               华电国际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在中国证券登
股份发行完成日           指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之当日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           华电国际因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当
                         指
成日                           日
过渡期                   指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保监会                 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泰联合证券、华泰联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合、独立财务顾问




                                              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大成律师、大成、法律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顾问
立信、会计师、审计机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构
中同华、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期、最近两年         指    2019 年和 2020 年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摘要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

     舍五入存在差异;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部分交易金额及股权比例与实际交易金额

     及实际股权比例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本报告书摘要所披露财务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合并报表口径财务数据。




                                              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

义。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重组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向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发行普通股 A 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

其分别持有的蒙东能源 45.15%股权和福源热电 36.86%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的对价分别占本次交易对价的 2%和 98%。本次交易完成后,

蒙东能源、福源热电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

具并经华电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合计为 150,016.26 万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

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4.6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4.61 元/股,

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确定,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上

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

    交易对方持有标的资产及作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支付对价
 交易对方        标的资产                                                       小计
                                    普通股对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价

建信投资    蒙东能源 45.15%股权         2,000.03                98,001.00     100,001.03



                                          9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支付对价
 交易对方              标的资产                                                          小计
                                         普通股对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价

中银投资      福源热电 36.86%股权             1,000.33                  49,014.90        50,015.23

                合计                          3,000.36                 147,015.90       150,016.26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华电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

院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 2020 年相关财务数据

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                     23,461,112.20            7,208,898.10               9,074,401.60

     标的资产                       164,657.64               150,016.26                  47,093.71

   财务指标占比                          0.70%                      2.08%                   0.52%

    注 1:(1)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max{标的公司资产总额账面值*持股比例之和,本次
交易对价};(2)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max{标的公司资产净额账面值*持股比例之和,本次
交易对价};(3)营业收入=标的公司营业收入账面值*持股比例之和;(4)上市公司资产净
额采用归属于公司股东权益。

    注 2:公司转让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 65%股权及债权以及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
司 53%股权,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属于相近的业务范围,以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分别计算
相应数额,纳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计算范围。

    本次交易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上市

公司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

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1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各交

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低于 5%,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华电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根

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的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根据中同华出具

并经华电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00%股权     100%股权                                                 标的资产
                                      增值额        增值率       收购比例
标的公司   账面价值      评估值                                                   评估值
               A            B         C=B-A         D=C/A           E             F=E*B

蒙东能源   220,459.26   221,502.29     1,043.03        0.47%        45.15%       100,001.03

福源热电   107,435.68   135,705.55    28,269.87       26.31%        36.86%        50,015.23

  合计     327,894.94   357,207.84    29,312.90        8.94%                -    150,016.26

    注:上表中标的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已经审计;收购比例实际以交易对方出资额占
标的公司实缴资本的精确比例计算,但四舍五入显示两位小数。

    以上述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

价合计为 150,016.26 万元。




                                         1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部分标的资产,所涉及

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为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

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

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90%(元/股)

     前 20 个交易日                     3.41                            3.07

     前 60 个交易日                     3.34                            3.00

     前 120 个交易日                    3.41                            3.07




                                         1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4.6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

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将按中国

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则(如适用)进行调整。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涉及的发行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

=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

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 1 股部

分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标的资产

作价合计为 150,016.26 万元,其中 3,000.36 万元对价由上市公司以发行普通股 A

股的形式支付,具体数量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          标的资产         以股份支付对价(万元) 发行普通股数量(股)

  建信投资   蒙东能源 45.15%股权                    2,000.03                 4,338,468

  中银投资   福源热电 36.86%股权                    1,000.33                 2,169,908

             合计                                   3,000.36                 6,508,376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

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

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

量为准。




                                        1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五)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取得该等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

股份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

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

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

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华电国际新增股份因公司发生

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

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

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过渡期内,标的公司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以标

的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为准),原则上由各

方按照其各自在交割审计基准日前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但在交

易对方据此可享有的收益超过交易对方根据前次增资相关约定对标的公司出资

总金额年利率 6%(单利)的情况下,交易对方仅享有对标的公司出资总金额年

利率 6%(单利)的收益,超出部分由华电国际享有;华电国际因本次交易购买

的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股权在过渡期内的损失,由华电国际承担,交易对方不承

担标的股权在过渡期的亏损。

    公司于本次股份发行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

股东共同享有。



                                       1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情况

(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与面值

    本次交易中,公司以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购买部分标的资产,

所涉及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华电国际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建信投资和

中银投资。


(三)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张数=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 100 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向各交易对方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之和。

    向交易对方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张数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张,不足

1 张部分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标的资产

作价合计为 150,016.26 万元,其中 147,015.90 万元对价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形式支付,具体数量情况如下:

                                          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支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交易对方            标的资产
                                             付对价(万元)          券数量(张)
  建信投资     蒙东能源 45.15%股权                    98,001.00              9,800,100

  中银投资     福源热电 36.86%股权                    49,014.90              4,901,490

               合计                                  147,015.90             14,701,590



                                        1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以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期限为自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


(五)债券的利率与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利率为自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日起第一年 2%/年、第

二年 3%/年、第三年 3%/年。

    公司应自可转换债券发行日起每满 12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可转换债券

付息日”)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支付上一年度债券利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获

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如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可转换债券付息日前申请转股,则就转股部分对应的

可转换债券不再支付债券利息。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限为自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日满 12 个月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含当日)开始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含当日)。转股期限内,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如转股期限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未行

使转股权,可转换债券将由上市公司到期赎回。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初始转股价格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部分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确定,即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




                                          1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2、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 4.6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3、除权除息调整机制

    自定价基准日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

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下述公式及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相关规则(如适用)对初始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

至分: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

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当上市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应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八)转股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

计算方式为 Q=V/P,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1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如计算结果不为整数

的,则向下取整精确至张,不足 1 张部分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自愿放弃。


(九)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投资者赎回全

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价格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 104%(不含最

后一期利息)。


(十)强制转股

    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 18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含当日)至可

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含当日),如华电国际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

低于初始转股价格 4.61 元时,华电国际有权行使强制转股权,将可转换公司债

券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化为华电国际股票。


(十一)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取得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

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

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

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

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交易对方对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所转

换股票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交易对方通过可转

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转换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



                                           1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遵守

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

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


(十三)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安排评级。


(十四)转股股份的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新发行的股份。


(十五)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

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六)债券转让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债券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交易对方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以协议转让方

式转让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债券的,应约定受让人依照协议相关约定转股并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9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本报告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本次可转债;

    (4)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5)按本报告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3)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报告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

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3、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报告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

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变更本

次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本报告书中的强制转股条款;



                                         2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

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

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

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

议;

    (4)当本次可转债担保人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

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对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作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

其他情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

开 15 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

议:

    (1)公司拟变更本报告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2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本次可转债保证人、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担保措施(如有)

发生重大变化;

    (5)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或受托管理协议(如

有)的主要内容;

    (6)拟修改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

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书面提议召开;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5、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机构和人士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2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十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违约情形及争议解决方式

    华电国际未依照本协议约定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支付可转换债券利息或未

及时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足额支付赎回价款,则需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就未足额

支付利息和/或赎回价款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足额支付利息

和/或赎回价款×万分之二×逾期天数。

    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违约产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至北京市辖区有管辖权的法

院提起诉讼。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

营业务为建设、经营发电厂,包括大型高效的燃煤燃气发电机组及多项可再生能

源项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合并报表范围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转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          持股比例            股份数            持股比例

华电集团控股合计         4,620,061,224          46.84%        4,620,061,224        46.81%

其中:华电集团           4,534,199,224          45.97%        4,534,199,224        45.94%

     华电香港              85,862,000            0.87%           85,862,000         0.87%

建信投资                             -               -            4,338,468         0.04%

中银投资                             -               -            2,169,908         0.02%

其他公众股东             5,242,915,429          53.16%        5,242,915,429        53.12%

      合计               9,862,976,653       100.00%          9,869,485,029       100.00%


                                           2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假设本次交易中以标的资产作价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

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初始转股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

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交易前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             持股比例            股份数            持股比例

华电集团控股合计          4,620,061,224             46.84%        4,620,061,224       45.35%

其中:华电集团            4,534,199,224             45.97%        4,534,199,224        44.50%

     华电香港               85,862,000               0.87%           85,862,000         0.84%

建信投资                               -                 -          216,921,982         2.13%

中银投资                               -                 -          108,492,901         1.06%

其他公众股东              5,242,915,429             53.16%        5,242,915,429        51.46%

         合计             9,862,976,653         100.00%          10,188,391,536      100.00%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华电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

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社会公众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总数占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10%,上市公司仍然符合上市

条件。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

据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率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率

资产总计                 234,611,122 234,693,833 0.04% 229,875,595 229,945,234          0.03%

负债总计                 141,646,128 143,189,752 1.09% 150,820,587 151,806,514          0.65%

归属于公司股东权益        72,088,981   72,052,893 -0.05% 61,510,437 61,592,047          0.13%

营业收入                  90,744,016   90,744,016 0.00% 93,654,431 93,654,431           0.00%


                                              2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率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率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4,179,447    4,198,628 0.46%      3,406,920   3,411,489     0.13%
润
资产负债率                 60.37%       61.01% 1.06%         65.61%       66.02%     0.6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03%        7.07% 0.57%          6.46%        6.46%     0.0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31        0.332 0.30%          0.290        0.291    0.3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31        0.327 -1.21%         0.290        0.287 -1.03%


     从财务角度来看,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未发生显著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提升 0.13%和 0.46%,基本每股收益分别提升 0.34%和 0.30%,稀释每股收

益存在小幅下降。同时,由于本次交易对价中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较高,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在短期内存在一定程度的上升。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陆续转股,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整体财务负担将得到有效降低,

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七、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华电集团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

通过,上述主体已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已经华电集团备案。


                                          2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华电集团对本次交易方案出具正式批复;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未取得前述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

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

间均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本承诺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承诺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关于所提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承诺人将暂停转
         供信息真     让本承诺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收到
         实、准确和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可转换
 华电
         完整的承     公司债券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
 集团
         诺函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
                      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及可转换
                      公司债券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无减持计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
         划的承诺     期间,本公司无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


                                          2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函           份包括本公司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
                      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做到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
                      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
                      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
                      不在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党
                      内职务除外)。
                      2、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得超越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违法干预上市公司上述人事任免。
                      3、保证上市公司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
         关于保证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
         独立性的
                      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承诺函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和领
                      取报酬。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不干涉上市公司的
                      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构建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并与承诺人的机构完全分开;上市公司与承诺人及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承诺人不会超越股东大
                      会直接或间接干涉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
                      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承诺人保证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
                      进行干预。
                      3、承诺人承诺与本次发行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不存在

                                            2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且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一、本承诺人确定上市公司作为本承诺人整合常规能源发电资产的最
                    终整合平台和发展常规能源发电业务的核心企业
                    为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整合相关优质资产,避免同业竞争,本承
                    诺人继续遵循之前已做出的承诺,确定上市公司为本承诺人整合常规
                    能源发电资产的最终整合平台和发展常规能源发电业务的核心企业。
                    对于拥有的非上市常规能源发电资产(不包括本承诺人控股的区域常
                    规能源上市公司所在区域的相关非上市常规能源发电资产和业务,下
                    同),本承诺人将逐步在该等资产符合上市条件时注入上市公司,并
                    给予上市公司常规能源发电项目开发、收购的优先选择权,以支持上
                    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资产注入方式及注入时间
                    在将非上市常规能源发电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方式上,本承诺人将按
                    照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避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原则,原则上以
                    省(或区域)为单位,将同一省内(或区域内)的相关资产注入上市
                    公司。具体操作方案将根据本承诺人相关资产状况、资本市场认可程
                    度,积极稳步推进。本承诺人将在每年财务决算后,对非上市常规能
                    源发电资产是否符合注入条件进行核查,并进行披露。
         关于避免
                    本承诺人将在非上市常规能源发电资产满足资产注入条件后三年内,
         与华电国
                    完成向上市公司的注资工作。
         际同业竞
                    三、资产注入条件
         争有关事
                    本着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作为
         项的承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承诺人在充分考虑各相关方利益的基础上,
         函
                    强调在注入上市公司时,相关非上市常规能源发电资产需符合《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国家不时颁布、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上市的标准和要求。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相关非上
                    市常规能源发电资产将视为符合前述所约定的上市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
                    持续盈利能力,本承诺人的该等资产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上市公司
                    同类资产的平均水平;
                    (4)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
                    的相关规定;
                    (5)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6)符合证券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监管要求。
                    四、履约能力分析


                                         2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本承诺人为五家全国性发电企业集团之一,合法拥有相关发电资产的
                      权益。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承诺人始终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
                      展,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
                      未来本承诺人将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作为本承诺人整合常规能源发
                      电资产的最终整合平台和发展常规能源发电业务核心企业的地位和
                      作用,并将稳步推进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发展的各项承诺。
                      五、履约风险及对策
                      1、届时可能存在非上市常规发电资产因不具备上市条件,或与上市
                      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不一致而无法注入上市公司的风险
                      非上市常规发电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时,需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并且须与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相一致,因此届
                      时可能存在相关非上市常规发电资产因盈利能力较弱、产权权属证书
                      不完善、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等不符合上市条件,或与上市公
                      司的发展战略不一致等原因而无法注入上市公司的风险。另外,相关
                      交易因属于关联交易,需要获取上市公司内部适当的批准和授权,因
                      此届时也可能存在因相关关联交易无法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或股
                      东大会的批准而导致非上市常规发电资产无法注入的风险。
                      本承诺人将遵循行业发展和市场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
                      2、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以外的原因导致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
                      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风险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
                      益的,届时本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有关义务。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
                      将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
                      易,本承诺人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交易公允的原则制定交易条
                      件,经必要程序审核后实施。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关于减少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和规范关
                      2、本承诺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联交易的
                      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上市公司代垫
         承诺函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对前述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29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重组完毕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关于本次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重组摊薄
                      相关最新监管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即期回报
                      易所该等规定时,本承诺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填补回
                      的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报措施的
                      3、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声明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函
                      若不履行本声明和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关
                      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与其原始资料一致;所
                      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关于所提
                      或者重大遗漏;
         供信息真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
         实性、准确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
         性和完整
                      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
         性的承诺
                      排或其他事项;
         函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
                      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
华电                  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国际                  遗漏的情形;
                      5、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
                      为本公司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关于无违
                      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法违规行
                      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
         为的声明
                      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公开谴
         与承诺函
                      责等情况。
                      3、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
                      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华电国   关于无违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
际全体   法违规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董事、   为的声明     2、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监事及   与承诺函     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最近

                                            3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高级管                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理人员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
                      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本人保证向上市公司、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与其原始资料
                      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人所出
                      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
         关于所提
                      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供信息真
                      情形;
         实性、准确
                      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性和完整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性的承诺
                      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所持
         函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本人将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
                      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
                      会代本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定;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
                      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董事会未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或本单位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将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
                      资者赔偿安排;
                      6、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
                      本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
         无减持计     股份包括本公司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
         划的承诺     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函           上述声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及遗漏
                      之处。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
                      上市公司受到损失,本人愿就上述声明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华电国   关于本次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际全体   交易摊薄     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   即期回报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高级管   及填补回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理人员   报措施的     费活动。
         承诺函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支持公司股权激励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毕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相
                      关最新监管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
                      关管理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承
                      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事项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承诺人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
                      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
         关于所提
                      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
         供信息真
交易                  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并无任何虚
         实、准确和
对方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
         完整的承
                      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如
         诺函
                      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
                      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
                      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的情形。
                      5、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

                                            3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
                    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如本次交易中本承诺人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将不转让届时在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
                    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账户
                    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承诺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
                    请,本承诺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
                    市公司董事会未能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7、本承诺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对由此而引发的相关各
                    方的全部损失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人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取得该等新股时,持有用
                    于认购该等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则以该部
                    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持有
                    用于认购该等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该部
                    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
                    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股份锁定期内,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
                    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关于认购
                    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股份及可
                    本承诺人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取得该等可转
         转换公司
                    换公司债券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
         债券锁定
                    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期的承诺
                    券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
         函
                    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
                    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本承诺人对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
                    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承诺人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转换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
                    因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3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及/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
                    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
                    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
                    义务,出资均系自有资金,出资真实且已足额到位,不存在任何虚假
                    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
                    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公司作为标的公
                    司的股东,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
                    瑕疵或异议的情形;
         关于所持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合法、完整、有效地持有标的
         标的企业   公司股权;本承诺人不存在代其他主体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情形,亦
         财产份额   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及任何其他可能使本
         权属的声   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形。本承诺人均依法
         明         有权处置该所有股权。本承诺人所持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
                    押等权利限制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
                    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本承诺人将确保标的资产产权清晰,不
                    发生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发生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
                    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如果上述承诺不实,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均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关于守法
                    事诉讼及仲裁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
         及诚信情
                    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最
         况的说明
                    近五年内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
         函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之情形。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华电集团出具的《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关于本次重组,华电集团发表如下原则性意见:

    “本公司认为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平,优化资本结构,符合标的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原则上同意本次重组。”


                                         3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

明

     华电集团就本次重组股份减持计划作出承诺如下: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

本公司无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本次

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华电国际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减持计划作出承诺如下: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

本人不存在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本

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十一、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

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

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

告书摘要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

交易的进展情况。




                                         3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

露。本次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独立董事对本次交

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有关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

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方案

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

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

审计和评估,并由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

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以确保本次交易

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五)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

    为了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上市公司可持

续发展,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降低本

次交易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1、深化战略引领,推进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巩固本次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成效,公司将积极把握国家大力推进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机遇,围绕主营业务,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

                                        3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项决策部署和国家能源战略。公司作为中国装机容量最大的上市发电公司之一,

拥有先进的节能环保电力生产设备和丰富的电力生产管理经验,为公司常规能源

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公司将突出质量效益,坚持生态环保,合作共赢发展,全

力以赴推进清洁能源发展,择优发展抽水蓄能;在气源保障、电价落实的前提下,

审慎推进燃气项目发展;深挖存量火电机组供热潜力,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火电机

组盈利能力,因地制宜开展灵活性改造,重视节能效益,提高能效水平;稳妥实

施互联网数据中心、储能、地热等为主的新兴业态发展,全面拓展本公司发展维

度。

       2、加强经营管控,全面提质增效

    公司将加大营销工作力度,深挖基数电量政策、优先发电题材,着力抓好中

长期交易签订,积极参与现货交易;强化燃料成本管控,持续完善集约采购体制

机制,加快燃料物流体系建设,全力控降燃料价格;开展碳达峰方案的研究与制

定,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参与交易机制设计,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积极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火电机组,加快存

量煤电资产的节能改造,提高能效水平。

       3、加强合规管理,提升治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规范“三会”管理,加强董监事培训,提升履职能

力,优化治理体系,增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强过程监控,防范化解监管风险。

着力做好投资者关系工作,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加强内控管理,加快制度优化,

形成内控评价—反馈—整改全流程的闭环管理,持续提升本公司整体内控管理水

平。

       4、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完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3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长远利益

及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公司制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

股东回报规划》,明确“2020-2022 年,公司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的 50%,且每股派息不低于 0.2 元人民

币”。

    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本次

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具体情参见“重大事项提示”

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六)锁定期安排

    1、普通股限售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取得该等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

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

普通股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

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

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股份锁定期限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

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2、可转换公司债券限售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取得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

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

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

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

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交易对方对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所转

换股票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交易对方通过可转

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转换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

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遵守

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七)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交易对方承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

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

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



                                       39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机构资格。




                                       4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尽管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

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

传播,但是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

能。本次交易仍存在因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而暂停、中

止或取消的风险。

    此外,本次交易方案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构的核准,在交易推进过

程中,市场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事件,则本次交易可能无

法按期进行;如无法按期进行或需重新进行,则面临重新定价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

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可

能。


(二)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

    1、华电集团对本次交易方案出具正式批复;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4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未取得前述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

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

间均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根据中同华出具

并经华电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00%股权      100%股权                                                    标的资产
                                        增值额       增值率       收购比例
标的公司    账面价值      评估值                                                      评估值
                A            B          C=B-A        D=C/A              E             F=E*B

蒙东能源    220,459.26   221,502.29      1,043.03         0.47%         45.15%       100,001.03

福源热电    107,435.68   135,705.55     28,269.87        26.31%         36.86%        50,015.23

  合计      327,894.94   357,207.84     29,312.90         8.94%                -     150,016.26

    注:上表中标的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已经审计;收购比例实际以交易对方出资额占
标的公司实缴资本的精确比例计算,但四舍五入显示两位小数。

    鉴于资产评估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相关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本次评

估中包含的相关假设、限定条件及特别事项等因素的不可预期变动,可能将对评

估结果的准确性造成一定影响,具体请见重组报告书“第六章 标的资产评估及

定价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四)本次交易可能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

据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率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率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4,179,447    4,198,628 0.46%       3,406,920       3,411,489    0.13%


                                          4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率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率
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31        0.332 0.30%          0.290       0.291    0.3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31        0.327 -1.21%         0.290       0.287 -1.03%


     从财务角度来看,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提升 0.13%和 0.46%,基本每股收益分别提升 0.34%和 0.30%,稀释每股收益存

在小幅下降。本次交易整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

创造更多价值。但因为本次交易亦涉及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

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同时,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将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将随之增加。因此,本次交易可能

造成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内选择持有至到期,则上市公司仍

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

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能力。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能转股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交易

对方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

期等原因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提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4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市场化交易增加导致标的业绩波动风险

    2015 年 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明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三放开”、“一

加强”和“一独立”,即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放开配售电

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结构相对独立,加

强政府监管,强化电力统筹规划,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2016 年 3

月,《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布,可再生能源电量分为保

障性电量和市场性电量两部分,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消纳。其中,保障性电量通

过各地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依据政府核

准电价或招标确定上网电价结算;市场性电量则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平台发布需求

并集中撮合交易,按交易电价结算。

    标的公司电能销售模式为部分电能由电网公司采购,按项目批复电价结算;

其余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方式实现消纳,按交易电价结算。由于市场化交易电价

通常低于项目核准电价,若后续电力市场化交易占比提升,则可能对标的公司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上网电价下调风险

    在我国现行的电力监管体制下,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主要由以国家发改委为

主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发电项目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

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发电企业无法控制或改变上网电价的核定标准,

电力行业市场化程度较低。如果相关部门对上网电价进行向下调整,或发电成本

的上升不能通过销售端及时得到疏导,则标的公司的业务及盈利将受到影响。

    2020 年 10 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非

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原纳入可再生能

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要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央


                                         4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并确定风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

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 48,000 小时、44,000 小时、40,000 小时和 36,000 小时。

项目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

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蒙东能源作为风电企业,其电价可能存在下调风险,并对蒙东能源的经营情

况带来压力。同时,已建成、并网的风电项目电价也可能受到新补贴规定的影响,

导致实际补贴金额的下降,进而影响实际上网价格。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蒙东能

源上网电价下调风险。


(三)天然气价格波动风险

    福源热电使用天然气作为原材料从事热力生产、供应和火力发电业务,天然

气价格波动亦将对其盈利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天然气市场情况,

不断强化燃料管理,稳定燃料价格,有效控制燃料成本,但投资者仍需关注天然

气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


(四)政府审批风险

    电力行业项目的设计、建设、并网发电和上网电价等各环节都需不同政府部

门的审批和许可,同时,项目公司的扩建工程、新项目开发均需要获得地方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各项核准、备案和许可,其中包括项目

建设用地的审批、环境评价等多项审批或许可。如果发电项目的审批标准更加严

格,或审批及核准所需时间延长,标的公司未来可能因为申请程序的拖延而导致

失去项目开发的最佳时机,或者因为建设期延长而对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产生不利

影响。


(五)发电设备平均可利用小时数下降风险

    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计,截至 2019 年末,全国 6,000 千瓦及以上电

厂发电设备利用小时为 3,825 小时,同比减少 54 小时。其中,全国并网风电设

备平均利用小时 2,082 小时,比上年同期降低 21 小时。

                                        4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我国电力装机增长连续几年高于用电量增长,受前期投资惯性、项目审批权

下放、地方政府稳增长等因素影响,电力装机增长势头不减,因此未来标的公司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并进而影响标的公司的收益状况。

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滞后风险

    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目前我国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企业的

上网电价包括两部分,即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发

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后,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由电网公司直接支

付,可以实现及时结算。但是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部分则需要上报国家财政部,

由国家财政部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补贴企业目录,从可再生能源基金中拨付。

近年来,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展迅速,因所有可再生能源的补贴都来自可

再生能源基金,而基金来源则是工商业用户支付的每度电里包含的可再生能源附

加费。鉴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为国家财政部发放,该项收入无法收回的风险较

低。但目前新投产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从投产至进入补贴企业名录间隔时间较长,

从而导致国家财政部发放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时间有所滞后。若这种情况得不到

改善,将会影响发电企业的现金流,进而对实际的投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七)环保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涉及风力发电和燃机热电联产的电力生产和销售业务。尽管标

的公司积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持续提升企业整体的环保水平,完善环保管理制

度,但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趋突出,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更加重视,

未来可能会出台更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提高相关行业的环保水平,标的公司将可能

面临标准更高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面对不断提升的环保要求,提醒投资者关

注标的公司可能面临的环保支出增加、环保处罚等相关的环保风险。




                                       4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八)安全生产风险

    电力行业公司生产经营对安全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经营过程中自然安全

隐患以及人为操作失误是主要风险因素,可能会对发电设备以及建筑物产生破坏

作用,并可能威胁到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若因人员操作失误、技术设备等因素

影响发生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此外,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或者企业日常生产中一些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安

全隐患可能触发突发事件,这一定程度上可能对标的公司业务运营造成不利影

响。尽管标的公司已积累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但不能完全排除因安全事故

的发生而导致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可能性。


(九)新冠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于 2020 年 1 月在全国爆发以来,为阻止新冠

疫情的快速传播,政府相继采取限制人流和物流等应对措施,对部分行业企业的

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截至目前,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若未来新冠疫

情形势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对标的公司售电量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特提请

投资者注意。


三、其他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

    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发电与售电,受宏观经济影响大。若宏

观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下行,或国家宏观政策出现较大变化,可能致使下游用电

需求出现收缩和调整,进而间接影响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从而产生不利影响。


(二)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其盈利

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

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需要

                                         4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

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中股票价格

波动导致的投资风险。


(三)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上市公司带来

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4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向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发行普通股 A 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

其分别持有的蒙东能源 45.15%股权和福源热电 36.86%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的对价分别占本次交易对价的 2%和 98%。本次交易完成后,

蒙东能源、福源热电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

具并经华电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合计为 150,016.26 万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

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4.6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4.61 元/股,

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确定,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上

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

    交易对方持有标的资产及作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支付对价
 交易对方           标的资产                                                    小计
                                    普通股对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价

建信投资    蒙东能源 45.15%股权         2,000.03                98,001.00     100,001.03

中银投资    福源热电 36.86%股权         1,000.33                49,014.90      50,015.23

             合计                       3,000.36              147,015.90      150,016.26




                                         49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华电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

院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

告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促进建立和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2016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关

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 号文)及其附件《关于市

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鼓励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

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实施

市场化债转股,可以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推

动企业股权多元化,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

    2、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2013 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要求。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2015 年 9

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到分类改革、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资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等方面提出国企改革目标和举措。2020 年 6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进

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

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5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3、国家政策鼓励运用多元化产品、支持并购重组发展

    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9 月修订并发布了《重组管理办法》,丰富了并购重组

的支付方式,增加了发行普通股购买资产的定价弹性,并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

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2018 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继续深入贯彻

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服务措施,陆续发

布、修订多项办法以及实施准则。2018 年 11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试点公告,

鼓励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支付工具,有利于增

加并购交易谈判弹性,为交易提供更为灵活的利益博弈机制,有利于有效缓解上

市公司现金压力及大股东股权稀释风险,丰富并购重组融资渠道。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可转换

公司债券规则,同时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预留一定的制度

空间。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在能源革命的大趋势下,满足公司转型发展以及“降杠杆、减负债”的

需求

    在能源革命的大趋势下,上市公司具有转型发展的需求以及“降杠杆、减负

债”的需求。上市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通过前次增资引入外部投资者,为标

的公司较大规模减少有息负债,降低资产负债率,减轻财务负担,实现提质增效,

释放标的公司经营活力和经营潜能。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上市

公司在转型发展中加强管控,巩固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分别是优质的新能源发电和热电联产资产,具有成熟的

生产技术水平和良好的盈利能力。通过本次交易,华电国际将持有标的公司 100%

的股权,提升上市公司权益装机容量和清洁能源权益装机比例,为上市公司长期

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同时,随着前次增资对标的公司减轻财务负担效用的体

现,以及本次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逐步转股,上市公司内生增长活力有望激发,

                                        5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有利于上市公司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持续盈利水平和竞争力,强化行业龙头

地位,不断提升上市公司价值,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3、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近年来,上市公司不断探索并实施股权结构的优化。通过本次交易购买交易

对方持有标的公司少数股权以及后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逐步转股,最终引入机构

投资者,促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加强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

理中的作用。


三、本次交易的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根据中同华出具

并经华电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00%股权         100%股权                               收购比     标的资产
                                                增值额     增值率
标的公司     账面价值         评估值                                  例        评估值
                 A               B              C=B-A      D=C/A      E         F=E*B

蒙东能源       220,459.26     221,502.29        1,043.03    0.47%   45.15%     100,001.03

福源热电       107,435.68     135,705.55    28,269.87      26.31%   36.86%      50,015.23

  合计         327,894.94     357,207.84    29,312.90       8.94%          -   150,016.26

    注:上表中标的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已经审计;收购比例实际以交易对方出资额占
标的公司实缴资本的精确比例计算,但四舍五入显示两位小数。

    以上述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

价合计为 150,016.26 万元。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部分标的资产,所涉及

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5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二)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为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

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

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90%(元/股)

     前 20 个交易日                     3.41                            3.07

     前 60 个交易日                     3.34                            3.00

     前 120 个交易日                    3.41                            3.07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4.6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

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将按中国

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则(如适用)进行调整。




                                         5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涉及的发行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

=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

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 1 股部

分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标的资产

作价合计为 150,016.26 万元,其中 3,000.36 万元对价由上市公司以发行普通股 A

股的形式支付,具体数量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          标的资产         以股份支付对价(万元) 发行普通股数量(股)

  建信投资   蒙东能源 45.15%股权                    2,000.03                 4,338,468

  中银投资   福源热电 36.86%股权                    1,000.33                 2,169,908

             合计                                   3,000.36                 6,508,376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

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

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

量为准。


(五)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取得该等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

股份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

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

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

                                        5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华电国际新增股份因公司发生

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

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

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过渡期内,标的公司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以标

的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为准),原则上由各

方按照其各自在交割审计基准日前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但在交

易对方据此可享有的收益超过交易对方根据前次增资相关约定对标的公司出资

总金额年利率 6%(单利)的情况下,交易对方仅享有对标的公司出资总金额年

利率 6%(单利)的收益,超出部分由华电国际享有;华电国际因本次交易购买

的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股权在过渡期内的损失,由华电国际承担,交易对方不承

担标的股权在过渡期的亏损。

    公司于本次股份发行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

股东共同享有。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情况

(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与面值

    本次交易中,公司以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购买部分标的资产,

所涉及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华电国际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5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建信投资和

中银投资。


(三)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张数=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 100 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向各交易对方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之和。

    向交易对方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张数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张,不足

1 张部分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标的资产

作价合计为 150,016.26 万元,其中 147,015.90 万元对价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形式支付,具体数量情况如下:

                                          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支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交易对方            标的资产
                                             付对价(万元)          券数量(张)
  建信投资     蒙东能源 45.15%股权                    98,001.00              9,800,100

  中银投资     福源热电 36.86%股权                    49,014.90              4,901,490

               合计                                  147,015.90             14,701,590


    以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期限为自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




                                        5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五)债券的利率与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利率为自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日起第一年 2%/年、第

二年 3%/年、第三年 3%/年。

    公司应自可转换债券发行日起每满 12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可转换债券

付息日”)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支付上一年度债券利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获

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如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可转换债券付息日前申请转股,则就转股部分对应的

可转换债券不再支付债券利息。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限为自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日满 12 个月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含当日)开始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含当日)。转股期限内,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如转股期限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未行

使转股权,可转换债券将由上市公司到期赎回。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初始转股价格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部分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确定,即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

       2、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 4.6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5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3、除权除息调整机制

    自定价基准日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

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下述公式及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相关规则(如适用)对初始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

至分: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

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当上市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应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八)转股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

计算方式为 Q=V/P,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如计算结果不为整数

的,则向下取整精确至张,不足 1 张部分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自愿放弃。

                                        5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九)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投资者赎回全

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价格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 104%(不含最

后一期利息)。


(十)强制转股

    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 18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含当日)至可

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含当日),如华电国际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

低于初始转股价格 4.61 元时,华电国际有权行使强制转股权,将可转换公司债

券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化为华电国际股票。


(十一)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取得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

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

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

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

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交易对方对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所转

换股票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交易对方通过可转

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转换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

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遵守

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59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

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


(十三)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安排评级。


(十四)转股股份的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新发行的股份。


(十五)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

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六)债券转让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债券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交易对方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以协议转让方

式转让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债券的,应约定受让人依照协议相关约定转股并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6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2)根据本报告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本次可转债;

    (4)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5)按本报告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3)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报告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

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3、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报告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

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变更本

次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本报告书中的强制转股条款;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

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

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

                                         6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

议;

    (4)当本次可转债担保人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

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对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作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

其他情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

开 15 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

议:

    (1)公司拟变更本报告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本次可转债保证人、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担保措施(如有)

发生重大变化;

    (5)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或受托管理协议(如

有)的主要内容;

                                          6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6)拟修改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

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书面提议召开;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5、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机构和人士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十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违约情形及争议解决方式

    华电国际未依照本协议约定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支付可转换债券利息或未

及时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足额支付赎回价款,则需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就未足额

支付利息和/或赎回价款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足额支付利息

和/或赎回价款×万分之二×逾期天数。

    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违约产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至北京市辖区有管辖权的法

院提起诉讼。

                                          6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六、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 2020 年相关财务数据

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                  23,461,112.20            7,208,898.10           9,074,401.60

     标的资产                     164,657.64             150,016.26               47,093.71

   财务指标占比                       0.70%                   2.08%                  0.52%

    注 1:(1)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max{标的公司资产总额账面值*持股比例之和,本次
交易对价};(2)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max{标的公司资产净额账面值*持股比例之和,本次
交易对价};(3)营业收入=标的公司营业收入账面值*持股比例之和;(4)上市公司资产净
额采用归属于公司股东权益。

    注 2:公司转让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 65%股权及债权以及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
司 53%股权,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属于相近的业务范围,以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分别计算
相应数额,纳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计算范围。

    本次交易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上市

公司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

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各交

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低于 5%,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华电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的控


                                            6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根

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

营业务为建设、经营发电厂,包括大型高效的燃煤燃气发电机组及多项可再生能

源项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合并报表范围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转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          持股比例            股份数            持股比例

华电集团控股合计         4,620,061,224          46.84%        4,620,061,224        46.81%

其中:华电集团           4,534,199,224          45.97%        4,534,199,224        45.94%

     华电香港              85,862,000            0.87%           85,862,000         0.87%

建信投资                             -               -            4,338,468         0.04%

中银投资                             -               -            2,169,908         0.02%

其他公众股东             5,242,915,429          53.16%        5,242,915,429        53.12%

      合计               9,862,976,653       100.00%          9,869,485,029       100.00%


    假设本次交易中以标的资产作价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

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初始转股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

构变化情况如下:




                                           6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单位:股

                                 本次交易前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             持股比例            股份数            持股比例

华电集团控股合计          4,620,061,224             46.84%        4,620,061,224         45.35%

其中:华电集团            4,534,199,224             45.97%        4,534,199,224         44.50%

      华电香港              85,862,000               0.87%           85,862,000          0.84%

建信投资                               -                 -          216,921,982          2.13%

中银投资                               -                 -          108,492,901          1.06%

其他公众股东              5,242,915,429             53.16%        5,242,915,429         51.46%

         合计             9,862,976,653         100.00%          10,188,391,536      100.00%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华电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

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社会公众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总数占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10%,上市公司仍然符合上市

条件。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

据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率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率

资产总计                 234,611,122 234,693,833 0.04% 229,875,595 229,945,234           0.03%

负债总计                 141,646,128 143,189,752 1.09% 150,820,587 151,806,514           0.65%

归属于公司股东权益        72,088,981   72,052,893 -0.05% 61,510,437 61,592,047           0.13%

营业收入                  90,744,016   90,744,016 0.00% 93,654,431 93,654,431            0.00%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4,179,447       4,198,628 0.46%     3,406,920    3,411,489    0.13%
润
资产负债率                   60.37%          61.01% 1.06%        65.61%       66.02%     0.6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03%           7.07% 0.57%          6.46%       6.46%     0.00%


                                              6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率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31        0.332 0.30%          0.290        0.291    0.3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31        0.327 -1.21%         0.290        0.287 -1.03%


    从财务角度来看,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未发生显著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提升 0.13%和 0.46%,基本每股收益分别提升 0.34%和 0.30%,稀释每股收

益存在小幅下降。同时,由于本次交易对价中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较高,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在短期内存在一定程度的上升。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陆续转股,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整体财务负担将得到有效降低,

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八、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华电集团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

通过,上述主体已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已经华电集团备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6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1、华电集团对本次交易方案出具正式批复;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未取得前述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

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

间均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华电集团出具的《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关于本次重组,华电集团发表如下原则性意见:

     “本公司认为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平,优化资本结构,符合标的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原则上同意本次重组。”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

明

     华电集团就本次重组股份减持计划作出承诺如下: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

本公司无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本次

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华电国际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减持计划作出承诺如下:


                                        6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

本人不存在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本

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十一、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

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

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

告书摘要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

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

露。本次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独立董事对本次交

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有关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

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方案

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

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69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四)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

审计和评估,并由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

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以确保本次交易

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五)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

    为了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上市公司可持

续发展,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降低本

次交易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1、深化战略引领,推进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巩固本次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成效,公司将积极把握国家大力推进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机遇,围绕主营业务,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

项决策部署和国家能源战略。公司作为中国装机容量最大的上市发电公司之一,

拥有先进的节能环保电力生产设备和丰富的电力生产管理经验,为公司常规能源

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公司将突出质量效益,坚持生态环保,合作共赢发展,全

力以赴推进清洁能源发展,择优发展抽水蓄能;在气源保障、电价落实的前提下,

审慎推进燃气项目发展;深挖存量火电机组供热潜力,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火电机

组盈利能力,因地制宜开展灵活性改造,重视节能效益,提高能效水平;稳妥实

施互联网数据中心、储能、地热等为主的新兴业态发展,全面拓展本公司发展维

度。

       2、加强经营管控,全面提质增效

    公司将加大营销工作力度,深挖基数电量政策、优先发电题材,着力抓好中

长期交易签订,积极参与现货交易;强化燃料成本管控,持续完善集约采购体制

机制,加快燃料物流体系建设,全力控降燃料价格;开展碳达峰方案的研究与制

定,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参与交易机制设计,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7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积极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火电机组,加快存

量煤电资产的节能改造,提高能效水平。

       3、加强合规管理,提升治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规范“三会”管理,加强董监事培训,提升履职能

力,优化治理体系,增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强过程监控,防范化解监管风险。

着力做好投资者关系工作,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加强内控管理,加快制度优化,

形成内控评价—反馈—整改全流程的闭环管理,持续提升本公司整体内控管理水

平。

       4、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完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长远利益

及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公司制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

股东回报规划》,明确“2020-2022 年,公司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的 50%,且每股派息不低于 0.2 元人民

币”。

    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本次

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具体情参见“重大事项提示”

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7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六)锁定期安排

    1、普通股限售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取得该等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

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

普通股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

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

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股份锁定期限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

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可转换公司债券限售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取得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

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

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

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

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交易对方对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所转

换股票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交易对方通过可转

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转换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

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遵守

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7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七)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交易对方承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

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

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机构资格。


十三、债转股实施机构前次增资情况

(一)前次增资背景及基本情况

    2015 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降杠杆”以来,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

台相关政策、法规,各部委陆续出台一系列支持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法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

告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促进建立和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2016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关

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 号文)及其附件《关于市

                                        7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鼓励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

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

    2018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

证监会、保监会颁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

通知》,明确“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以及“允许上

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符合条件的上

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

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改

革发展、实现降本增效,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公司通过在

下属子公司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层面引入债转股实施机构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

为标的公司较大规模减少有息负债,降低资产负债率,减轻财务负担,实现标的

公司的提质增效,释放经营活力和经营潜能,从而在上市公司层面达到降低杠杆

水平,巩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在上述背景下,公司与债转股实施机构基于标的公司实际情况,采用“现金

增资偿还债务”模式,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合计向标的公司现金增资 15 亿元,

成为标的公司少数股东,同时,标的公司以上述增资款项偿还金融机构债务,或

通过债转股实施机构认可的方式偿还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债务,降低有息负债,实

现“债转股”目的。

    2019 年 12 月 27 日,蒙东能源、华电国际及建信投资签署《增资协议》,建

信投资以货币方式投资蒙东能源,投资总额人民币 100,000 万元,认缴蒙东能源

新增注册资本共计 65,607.24 万元,持有增资后蒙东能源 45.15%的股权。此次增

资价格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且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资产

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 031307 号)为依据,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6 月 30 日,蒙东能源净资产评估值为 121,500.00 万元,建信投资增资价格为

1.5242 元/单位出资额。增资款项已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完成实缴,并已全部用

于偿还金融机构债务。

                                        7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2020 年 5 月 21 日,福源热电、华电国际及中银投资签署《增资协议》,中

银投资以货币方式投资福源热电,投资总额人民币 50,000 万元,认缴福源热电

新增注册资本共计 15,000.43 万元,持有增资后福源热电 36.86%的股权。此次增

资价格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且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资产

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 031310 号)为依据,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6 月 30 日,福源热电净资产评估值为 85,664.23 万元,中银投资增资价格为

3.3332 元/单位出资额。增资款项已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完成实缴,并已全部用

于偿还金融机构债务。


(二)增资合同条款约定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增资协议》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如下:

标的公司                蒙东能源                                 福源热电
               本次增资完成后,蒙东能源的股
                                                       本次增资完成后,福源热电的股
           东会在审议(1)规模达到一定金额或
                                                  东会在审议(1)规模达到一定金额或
           比例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资
                                                  比例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资
           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
                                                  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
           占用;(2)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
                                                  占用;(2)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
           方案;(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4)
                                                  方案;(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4)
           修改公司章程;(5)合并、分立、股
                                                  修改公司章程;(5)合并、分立、股
公司治理   权转让或改变公司组织形式;(6)终
                                                  权转让或改变公司组织形式;(6)终
           止、清算、破产或解散;(7)经营范
                                                  止、清算、破产或解散;(7)经营范
           围、业务性质或主营业务的变更等事
                                                  围、业务性质或主营业务的变更等事
           项时,需经股东会全体一致同意方可
                                                  项时,需经中银投资一致同意方可通
           通过。
                                                  过。
               如自交割日起18个月内,建信投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银投资提名1
           资未能实现退出,则建信投资有权提
                                                  名董事。
           名1名股东董事。
               在建信投资持有蒙东能源股权期            在中银投资持有福源热电股权期
           间内,蒙东能源在每个会计年度召开       间内,中银投资在每个会计年度召开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事宜。蒙东能源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事宜。福源热电
分红安排   的基准股息率为6%,当蒙东能源以全       的基准股息率为6%,当福源热电以全
           部可分配利润进行利润分配还不足以       部可分配利润进行利润分配还不足以
           达到基准股息率时,蒙东能源优先向       达到基准股息率时,福源热电优先向
           建信投资进行利润分配。                 中银投资进行利润分配。
资本市场       自交割日起12个月后(最晚自交            自交割日起12个月后(最晚自交
  退出     割日起48个月内),上市公司有权通       割日起24个月内),上市公司有权通

                                         7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标的公司                   蒙东能源                                 福源热电
           过发行股份及定向可转债的方式购买          过发行股份及定向可转债的方式购买
           建信投资持有蒙东能源的全部或部分          中银投资持有福源热电的全部或部分
           股权的方式实现建信投资的投资退            股权的方式实现中银投资的投资退
           出;收购价格为届时经有权国资监管          出;收购价格为届时经有权国资监管
           机构备案且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机构备案且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通过的蒙东能源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          通过的福源热电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
           值按建信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          值按中银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
                  若发生自交割日起48个月期限届            若发生自交割日起满24个月中银
           满后建信投资未按照约定实现资本市          投资未实现资本市场退出,或福源热
           场退出的,或蒙东能源归属于母公司          电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可分配净利
非资本市   所有者的可分配净利润未达约定,或          润未达约定,或中银投资根据分红决
 场退出    建信投资所得的分红款低于年度分红          议应得分红款低于年度分红目标并且
           目标并且未能在宽限期内确定解决方          未能在宽限期内确定解决方案等“特
           案等“特定情形”,建信投资有权提议        定情形”,中银投资有权提议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行使优先回购权。                  行使优先回购权。
投资人股          建信投资享有反稀释保护、知情            中银投资享有反稀释保护、知情
东权益保   权、转股限制、跟随出售权、享有同          权、转股限制、跟随出售权、享有同
 障措施    等权利保障等权益保障权利。                等权利保障等权益保障权利。


(三)期间从标的资产取得的分红金额

    根据经蒙东能源股东会审议批准的《2019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拟向股东合

计分配利润 6,866.50 万元,其中华电国际应分得利润 3,766.50 万元,建信投资应

分得利润 3,100.00 万元。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建信投资从蒙东能源合计取

得分红金额为 3,100.00 万元,同期华电国际从蒙东能源合计取得的分红金额为

3,766.50 万元。

    根据经福源热电股东会审议批准的《2019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拟向股东合

计分配利润 6,308.39 万元,其中华电国际应分得利润 3,983.39 万元,中银投资应

分得利润 2,325.00 万元。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银投资从福源热电合计取

得分红金额为 2,325.00 万元,同期华电国际从福源热电合计取得的分红金额为

3,983.39 万元。




                                            7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四)前期增资不存在保底协议

      在前期增资过程中,各方签署协议为《增资协议》和配套《资金监管协议》,

不存在其他保底协议。


(五)增资款用途符合有关部门对市场化债转股的要求

      1、增资款用途

      (1)蒙东能源

      蒙东能源前次增资所获得现金均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债务或上市公司金融机

构债务,具体如下:

 序号      债务人         借款单位         偿还金额(万元)                备注

  1        蒙东能源       工商银行                      6,428.57

  2        蒙东能源       工商银行                        691.00

  3        蒙东能源       工商银行                      1,785.71

  4        蒙东能源       工商银行                        769.23

  5        蒙东能源       工商银行                      1,923.08
                                                                   通过委贷方式偿还华电
  6        华电国际       建设银行                     88,402.41
                                                                    国际金融机构负债
                合计                                  100,000.00


      (2)福源热电

      福源热电前次增资所获得现金均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债务或上市公司金融机

构债务,具体如下:

 序号      债务人         借款单位         偿还金额(万元)                备注

  1        福源热电       建设银行                      5,400.00

  2        福源热电       建设银行                     10,650.00

  3        福源热电       建设银行                      4,000.00

  4        福源热电       昆仑银行                      5,000.00



                                          7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序号      债务人        借款单位         偿还金额(万元)                备注

  5       福源热电       昆仑银行                      7,300.00

  6       福源热电       昆仑银行                      4,000.00

  7       福源热电       农业银行                      5,000.00
                                                                  通过委贷方式偿还华电
  8       华电国际       建设银行                      8,650.00
                                                                   国际金融机构负债
                合计                                  50,000.00


      2、增资款用途符合有关部门对市场化债转股的要求

      根据 54 号文,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

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同时,根据《增资协议》对增资款项用途的约定,标的公司自债转股实施机

构收取的增资款项应全部用于偿还标的公司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存量金融机构债

务,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务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务,或者以债转股实施机构

认可的方式(如委托贷款)提供给华电国际用于偿还华电国际以银行贷款为主的

存量金融机构债务。

      本次债转股范围内的债权以银行债权为主,且均是正常类贷款,无关注和不

良类贷款,债权质量较好,范围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蒙东

能源和福源热电所偿还债务均为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存量金融机构债务以及通过

委托贷款方式提供给华电国际用于偿还华电国际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存量金融机

构债务,增资款用途符合有关部门对市场化债转股的要求。


(六)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对前次增资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

      1、前次增资的会计处理

      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前次增资在会计处理上作为权益确认,标的公司的会计

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7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2、前次增资作为权益确认的依据

    (1)前次增资设置多种债转股实施机构的退出渠道

    根据《增资协议》,债转股实施机构可通过资本市场及非资本市场多种渠道

完成投资退出,并且优先选择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

资本市场退出方式,实现股权上翻,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而非以债权人退出方式

谋求固定收益。

    (2)前次增资不存在保证回购安排

    根据债转股实施机构与标的公司、上市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就非资本

市场退出主要约定包括:

    如发生协议约定的“特定情形”,债转股实施机构有权提议上市公司行使优

先回购权,即上市公司可自行或指定第三方按照约定股权收购价格优先回购债转

股实施机构所持标的公司全部股权。

    根据上述约定,在发生“特定情形”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根据债转股实施

机构有关回购的提议及《增资协议》相关约定自行决定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上

市公司不存在对债转股实施机构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回购的义务或承诺。

    (3)前次增资不存在资金固定收益回报安排

    根据债转股实施机构与标的公司、上市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就分红安

排主要约定如下:

    在债转股实施机构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期间内,标的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召开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事宜。标的公司的基准股息率为 6%,当标的公司以全部可

分配利润进行利润分配还不足以达到基准股息率时,标的公司优先向债转股实施

机构进行利润分配。



                                       79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增资协议》对取得分红金额设置 6%的基准股息率,对债转股实施机构和

上市公司均适用,同时,《增资协议》并未设置股息率上限,由于标的公司利润

分配事宜需要通过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不排除基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最终利润

分配股息率超过 6%的情况,即债转股实施机构和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股东,

仍按照持股比例享有标的公司财产分配权和滚存利润。因此,标的公司不存在投

资回报不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情况,不存在按照资金固定收益回报进行分红的强制

义务,上述约定并不构成资金固定收益回报。

    (4)债转股实施机构参与标的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属于债权人

    完成增资后,债转股实施机构通过股东会参与标的公司的公司治理,根据公

司章程对标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中,①规模达到一定金额或比例

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②利

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④修改公司章程;⑤合并、

分立、股权转让或改变公司组织形式;⑥终止、清算、破产或解散;⑦经营范围、

业务性质或主营业务的变更等事项需要债转股实施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董事会层面,建信投资有权在自交割日起 18 个月后改组蒙东能源董事会,

建信投资有权提名 1 名股东董事;中银投资在增资完成后提名 1 名董事,参与福

源公司治理。

    3、对前次增资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前次增资不构成金融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第八条规

定:“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

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

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

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将来须

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

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


                                         8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

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

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

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

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基于《增资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上市

公司及标的公司不承担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结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第八条关于金融负

债的定义,不符合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应作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原因如

下:

    ①《增资协议》约定,债转股实施机构的退出存在资本市场和非资本市场两

种途径。资本市场化退出中,上市公司有权向债转股实施机构发行股份及可转换

公司债券购买标的公司股权;非资本市场退出中,债转股实施机构有权提议上市

公司行使优先回购权,上市公司享有优先回购权。

    因此,实施上述退出安排的选择权在上市公司而非债转股实施机构。据此,

也就不存在合同中约定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应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

产的合同义务;同时,也不存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的合同义务。不符合金融负债确认条件的第(一)条和第(二)条。

    ②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资本市场化退出受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证监会审核

等程序、《增资协议》对非市场化退出约定了协商期。上市公司是否选择行使上

述权利存在不确定性,需要结合退出时的市场情况予以考虑。两种退出方式仅是

对投资者退出路径的设定,并非是退出保证。由于债转股实施机构无权直接将所

持标的公司股权转换为上市公司股份,或直接转让标的公司股权,退出安排存在

明显不确定性,不符合金融负债确认条件的第(三)条和第(四)条。

       (2)前次增资符合权益工具的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第九条规

定:“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

益的合同。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

                                          8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

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二)将来须用

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计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

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

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

金融工具。”基于《增资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利润分配事宜应经标的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发放股利由标的公司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标的公司无

支付股息的义务;债转股实施机构的退出安排取决于未来相关各方的意愿及协商

结果,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具体退出时点、退出方式因上市公司有权选择和递延而

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可以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

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第九条关于权益工具的定义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应用指南(2018)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前次增资应作

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综上,对前次增资在会计处理上作为权益确认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会计准则规定。


十四、本次交易与债转股实施机构前次增资事宜的相关说明

(一)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安排具备商业合理性

    目前市场上重组交易常见过渡期损益约定如下:

上市公司    标的公司      标的评估方法                    过渡期损益安排
                                           (1)过渡期“三钢”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
                                           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剔除前次增资的影响
                                           后,原则上由交易各方按照其在交割日前所持
           华菱湘钢、华
                                           “三钢”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菱涟钢、华菱
华菱钢铁                   资产基础法      (2)在特定投资者可享有的收益超过其在前次
           钢管(合称
                                           增资中对“三钢”的出资总金额年利率 7%(单
            “三钢”)
                                           利)的情况下,特定投资者仅享有金额相当于
                                           其出资总金额年利率 7%(单利)的过渡期收益,
                                           超出部分由华菱钢铁享有;

                                          8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上市公司    标的公司      标的评估方法                    过渡期损益安排
                                           (3)华菱钢铁发行股份购买的特定投资者持有
                                           的标的股权在过渡期的损失,由华菱钢铁、华
                                           菱集团、涟钢集团、衡钢集团按照其在前次增
                                           资前对“三钢”的持股比例承担,特定投资者
                                           不承担标的公司在过渡期的亏损。
                                           过渡期间,若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标的资产实
                                           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
                                           交易对方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
                                           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享有;若以资产基
                                           础法评估的标的资产出现亏损,或因其他原因
中船科技    海鹰集团       资产基础法
                                           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过渡期标
                                           的公司向原股东分配利润)由交易对方按照《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时持有的标的公司
                                           股权比例在上述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
                                           以现金方式向中船科技补足。
                                           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过渡
                                           期”)内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标的
                                           公司增加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按照本次交易前
                                           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享有;标的公司
天马科技    华龙集团       资产基础法
                                           于过渡期内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导致
                                           标的公司减少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按照本次交
                                           易前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向天马科
                                           技以现金方式补足。
                                           双方同意,在收购基准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期
                                           间,大船重工和武船重工不进行任何方式的分
           大船重工、武                    立、合并、减资、利润分配,除此之外标的股
中国重工                   资产基础法
             船重工                        权在收购基准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期间的损益
                                           均由上市公司承担,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不因
                                           此进行调整。

    经比较上述重组案例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

价依据的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所产生的盈利及损失可由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享有

或承担,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为商业谈判结果,不同交易方案存在不同设置。

    1、标的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盈利可约定由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享有

    在上述重组案例中,就标的公司所产生的盈利,华菱钢铁、中船科技、天马

科技约定由交易对方按比例享有,本次交易约定原则上由各方按照所持标的公司

股权比例享有,符合市场惯例。同时,为保障各方利益,参考华菱钢铁案例,并

                                          8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在交易对方可享有的收益超过交易对方根据前次增资相关

约定对标的公司出资总金额年利率 6%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对方享有过渡期损益

以根据前次增资相关约定对标的公司出资总金额年利率 6%为上限,超出部分归

属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可分享超出其持股比例的过

渡期损益。与华菱钢铁案例相比,交易对方享有的过渡期损益上限低于其设置的

7%,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2、标的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亏损可约定由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承担

    在上述重组案例中,就标的公司所产生的亏损,华菱钢铁、中国重工约定由

上市公司承担。在本次交易中,考虑到交易对方所取得标的公司过渡期内的收益

存在 6%的上限,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的损失由上市公司承担。

根据标的公司目前的盈利能力,预计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不会发生亏损的情况,

上市公司承担标的公司所产生的亏损的风险可控。

    3、本次市场化债转股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通过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标的公司引入债转股实施机构,较大规模减少有息

负债,降低资产负债率,大幅减轻财务负担,实现提质增效,释放标的公司经营

活力和经营潜能。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在转型发展中

加强管控,巩固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随着市场化债转股对标的公司减轻财务负担效用的体现,以及本次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逐步转股,上市公司资本结构进一步优化,内生增长活力得以激发,

有利于上市公司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持续盈利水平和竞争力,强化行业龙头

地位,不断提升上市公司价值,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安排在符合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由交易各方商业谈

判确定,兼顾交易各方利益,具有商业合理性。




                                        8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二)前期交易对方增资过程中,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

方不存在其他利益约定或安排,不存在导致前期增资构成“明股

实债”的其他情形

    《增资协议》相关利益约定或安排情况,主要系保障债转股实施机构投资权

益及退出权利,具有商业合理性,存在市场相似案例,并非此次交易的特殊安排。

除《增资协议》外,债转股实施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未签署其他保底协议,

不存在保证回购、出资金固定收益回报或导致前期增资构成“明股实债”的其他

情形。


(三)结合过渡期损益安排,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对前次增资的

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由于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

据,过渡期损益归属可由股东双方自由约定。本次交易的过渡期损益为商业谈判

结果,属于交易对方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承担以现

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在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层面不会形

成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对前次增资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

则规定。


(四)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标的股权,不存

在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其他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标的股权不存在回购、保底收益等

安排,不存在其他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8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页无正文,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摘要》之盖章页)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