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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国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2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26 日经第九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做好信息披
露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形象,是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体现。
    第二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证券及期
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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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及/或其他在香港《证
券及期货条例》下构成公司的“内幕消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让公众能平等适时及有效地取得
所披露的信息。公司披露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
连带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
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需根据本制度的有关
具体规定制定工作细则。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依据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披露信息的,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交易
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将所需披露的信息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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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予以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根据有关监管要求采用中文文本
和英文文本,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除非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另有规定
则按照该规定为准和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有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如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则其应协调和配合公司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者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
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按照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交易商
协会的有关规则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董事会决议;
    2.   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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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地点、议
案等事项的通知;
    4.   股东大会决议;
    5.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   达到应披露标准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及其他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交易;
    7.   达到应披露的标准的关联交易;
    8.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9. 提供担保;
    10.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11.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2. 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
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13.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14.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
人发生变动;
    15.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6.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7.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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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9.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20.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23.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24.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6.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7. 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8.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29.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进入破产程序;
       30.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31.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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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3.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34.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35.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
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36.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7.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
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9.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香
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
司章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引性文件等的有关要求,应予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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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
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引性文件等之规定执
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
程,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制定、审议和披露程序,重大事
项的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确保公司重大信息披露前严
格保密并能及时向市场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年报
工作制度》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的规定履
行对年报的监督工作。
       2.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
束后,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编制
并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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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14天前送达公司董事
和监事审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
报告。
    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或为满足相关监
管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
证券交易所,经核准后(如适用)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安排在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或网站上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及临时报告的未公开信息的报告、内
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 凡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首先应当由提供信息的所属单位
负责人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特别是可能发生或已经发
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应确保第一时间报告。
    2.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将事项向证券法务部报送。
    3. 证券法务部收到报告后,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初步确定信
息披露方案,编制临时报告模板。
    4. 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证券法务部草拟将要公开披露的信息文
稿,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具体由公司
制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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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证券法务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及分管信息披露的公司领导签字确认,经审核批准后对
外披露;需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上报公司董
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核批准之后方可对外披露。
    6.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6.1 提供信息的部门或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信息文稿认真
核对,确保文稿内容与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一致无误;
    6.2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6.3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由董事会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发。
    7.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7.1 董事长;
    7.2 总经理;
    7.3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代表;
    7.4 董事会秘书。
    8.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
流程与公司未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一致。
    9. 公司和所属单位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
报流程与公司未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一致。
    10. 公司进行公开披露后,证券法务部应及时了解投资者及证
券研究机构的反馈意见,收集媒体方面的相关报道,及时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任
何类别股份或5%以上的股东(以下合称“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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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以及公司董(监)事、高管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1. 公司须在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披露前向公司相关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董(监)事、高管进行持股情况的问询、统计。
    2. 将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董(监)事持股变动情况
及其持股数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3. 在公司知悉任何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或知悉应
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力请求其及
时、主动通知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并协调和配合公司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4. 在公司收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的涉及须披露事项的质
询或查询时,或者根据有关监管规定信息披露需要时,以及公司
股票发生异常波动时,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于必要时可以向公司
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出书面问询,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作出正式的书面答复。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或书面问询的
答复后,若涉及的信息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应按照本制
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披露,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协
助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履行好敏感信息的披露
义务,避免引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
利益。
    1. 董事会秘书负责敏感信息排查的归集、保密和对外披露管
理。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牵头组织其他部门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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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和所属单位的网站、内部刊物、会议资料等进行清理排
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
    2. 主要排查事项包括定期发生的重要事项(如年度、年中、
季度财务业绩披露及股息派发事项)、资本运作、重要交易和合
同、会计政策的变更、股份买卖、生产运营和公司发展中的重大
事项,以及公司控制范围以外,但对其业务、营运或财务表现有
重大影响的事件。
    3. 持股超过5%以上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
立即将有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
    4. 董事会秘书指导证券法务部在归集排查结果后,依据本制
度和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应按照公司董事、监事和员工买卖公司证券守则的规定,
规范董事、监事和员工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减少内幕交易和股价
操纵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特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
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规定
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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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
关要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信息披露文件指定刊载网站为香港联交所网站与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网 站 地 址 分 别 为 : http://www.hkex.com.hk 、
http://www.sse.com.cn。
    根据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网站公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刊载于公司网站,并可以刊载
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其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和
其发布的内容必须一致。公司网站地址为http://www.hdpi.com.cn。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六条 董事的责任
    1.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2.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1.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
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
披露事务。
    2.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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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非监事会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3.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
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5.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
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经理层的责任
    1. 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
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
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 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
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 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已披露的事
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 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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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
认可。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和交易商协会布置的任务。证券事务代
表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常事务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1.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香港联交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董事,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总监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其他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
披露信息。
    3.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本
制度履行职责的行为做好书面记录并保存。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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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当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
及时向公司提供有关信息,并对公司提出的问询作出适当答复,
协助公司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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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做到诚信守法,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如果相
关人员未能按照其职责参与信息披露的工作过程或违反了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责任人员将受到董事会或公
司的批评、谴责及相应的经济处罚;违反法律的,将由国家及/或
其他有关地区执法部门及/或监管机构予以追究处理。
                第八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
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
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三十九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
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
送的,应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将报送的相
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以保密提醒函的形式书面提醒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度报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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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或年度报告(如无业绩
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
报或年度报告(如无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
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教唆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
泄漏,公司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了解掌控情况,并视情况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前述的有关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报告并依
据相关规定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章的相关条款。
如违反本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
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
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董事会或公司将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在适用法律、法规容许下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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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会计差错、重大
遗漏信息等。
    2.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
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3. 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负责收集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的有关情况。发现有关情况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
事长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原因及影响。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4. 董事会负责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进行最终认定,并负
责对相关单位、部门和/或人员的责任进行具体界定。
    5. 董事会或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
或人员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所负责任。
    6.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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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9. 公司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单位、
部门和/或人员的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
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刊登于报纸上的公告等与信息披露有
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应由证券法务部设专人管理并按期进行归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有专门的股东咨询电话(010-83567905)。
股东咨询电话是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香港联交所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与公司取得联系的公开专用电话。除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经授权人士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
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执
行。其中,若本制度与不时生效的香港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含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及/或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引性文件的
规定有抵触或差异,实际操作以该或该等规定为准,并以符合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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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该等规定为前提。若中国大陆与香港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规范性文件、指引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间及/或与本制度有
差异,以严格者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将根据境内外不时出台的新的法律、法
规、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五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
日起实施,经2017年10月27日八届五次董事会批准的原制度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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