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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国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26 日经第九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
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限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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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七条 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系统培训。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
券法务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
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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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
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
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建立自己的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
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九条 公司避免在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有可能引起歧
义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
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
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
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
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
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路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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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候举行路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 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采取网上直播及互动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以公开方式
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
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将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或文字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日常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日常沟通,
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沟通活动
创造机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
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咨询电话由证券法务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电
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并记录相关事项,及时汇报公司分管领
导。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
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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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为
010-83567905。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
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
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
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
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
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
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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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四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
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
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七节 接受调研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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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
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
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
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八节 上证e互动平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
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
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四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
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
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
业绩发布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注意其是否同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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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
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
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条 公司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
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五十一条 公司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
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
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二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
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
供。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
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XX公司委托
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四条 公司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
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
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
理考察公司原则上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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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将根据具体操作遇到的问题和境内外不
时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则进行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
之日起实施,经2017年10月27日八届五次董事会批准的原制度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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